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按环评要求采取措施, 灵石县 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九鑫焦化)连收2张罚单;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理, 信邦智能 (301112.SZ,股票价格24.4元,市值26.91亿元)控股公司被罚64万元
2025年1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89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含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流传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最近袒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 铜峰电子 被罚,已完成整改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原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非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2.29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潜在风险。
最近,中煤九鑫焦化因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未按环评要求采取措施,被 晋中市 生态环境局连罚2张罚单,罚款合计78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市环罚〔2024〕6092号”的处罚书显示,焦炉未根据环评要求进行机、焦两侧加罩封闭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贰十三条,中煤九鑫焦化被 晋中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51万元。
同时,中煤九鑫焦化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环境违规犯法行为,被信用中国收录在文号为“市环罚〔2024〕6096号”的处罚书中。该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第壹项,中煤九鑫焦化被 晋中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7万元。
1月26日,记者拨打了中煤九鑫焦化的年报电话欲求证上述处罚,但未获接通。
除此之外, 铜陵市 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披露文号为“皖铜环罚〔2025〕2号”的处罚书显示, 铜峰电子 (600237.SH,股票价格6.79元,市值42.83亿元)建设项目自2023年4月环保验收后,因考虑成本等原因未继续购置双氧水,未定期添加污水处理站“芬顿氧化”工序必备的双氧水,致使该工序不能正常施展处理作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第贰项, 铜峰电子 被 铜陵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32万元。同时,处罚书显示, 铜峰电子 已完成整改。
1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铜峰电子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月23日,记者致电 铜峰电子 ,接线人员表示,上述处罚情况已经整改完成,且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同时该处罚对主业运营基本不影响。
环保处罚:未获环评审批私自开工建设, 六国化工 被罚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 信邦智能 控股公司珠海景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胜科技)因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理,被 珠海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64万元。
珠海市 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披露文号为“珠环罚字[2025]号”的处罚书显示,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从事处理、收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壹百一十二条第壹款第四项、第贰款,景胜科技被 珠海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64万元。
1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信邦智能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月23日,记者致电 信邦智能 ,接线人员表示,将去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同时, 铜陵市 生态环境局披露文号为“皖铜环罚〔2025〕1号”的处罚书显示, 六国化工 (600470.SH,股票价格5.36元,市值27.96亿元)因磷资源全效利用技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私自开工建设。该公司工程项目已建成2栋主体框架楼(3层),已完成6台压滤设备、5个贮存桶、1条干燥窑及配套排气筒等设备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叁十一条第贰款, 六国化工 被 铜陵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9.0601万元人民币,并责令立即改正犯法行为。
1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六国化工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月23日,记者致电 六国化工 ,接线人员表示,环保网站已经披露相关信息。该处罚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同时,将去查看采访函。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并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