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家公司披露了公司实控人离婚事项,两位实控人分别有10.16亿元及3.85亿元的股票市值将被分割。大股东离婚是否会为其减持股票打开方便之门,如何维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这是市场人士所关心的。
202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因离婚等分割股票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沪深交易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董监高离婚后减持,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高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上述两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基本也包含这些内容。
按笔者解读,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下同)离婚之后,虽然持股进入不同证券账户,但在减持新规面前,两口子仍被视为一个人,不同证券账户仍被视为一个证券账户。在减持信息披露、减持比例、减持节奏等方面,仍应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因此,大股东在减持比例、减持节奏等方面不会因离婚而有所加快,通过离婚实现快速减持套利的漏洞基本被堵上了。
当然,从对投资者心理影响层面来讲,离婚或许在一定水平上有益于大股东实现股份减持。大股东自己实施减持操作,一般被市场解读为利空消息,股票价格往往因此承受压力,一般也不敢大笔减持。但大股东实施离婚操作后,由于疏离了前妻(前夫)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也理解两者有不同样的钱财需求,或认为前妻(前夫)等减持行为其实不是大股东所为,对股票价格影响就大幅减小,大股东可以实现比较平稳的减持。
反过来讲,若普通投资者将大股东离婚后双方的减持行为,均视为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并予以小心对待,同时将其作为股票估值的重要考量,那么大股东意图以离婚作为绕道减持手法的做法就全面行不通了。
大股东离婚后,如何维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也广受关注。实践中,不排除大股东夫妇双方在企业经营方面各有自己见解,且离婚本身或许也说明两者在思想观念方面已存在一定矛盾。有时双方相互斗气,一方坚持的或许就是另一方所反对的。离婚后,原夫妇双方是否可以单独行使持股表决权,这是一个现实问题。
按笔者理解,减持新规只能约束大股东、董监高及其原配偶等的股份减持行为,难以覆盖或适用于原夫妇双方的股份表决权行使范畴。其实,减持新规虽将离婚后的原夫妇双方“视为”一个主体,但并没有明确将其定性为一致行动人。若作为一致行动人,那么各个主体行使持股表决权时理应是同一表决方向。
按规则,如无相反证据,自然人及其配偶应当被定性为一致行动人。夫妇离婚后,法律上已不存在夫妇关系,那么就不应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离婚后,只要双方不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应该允许双方自由表达个人意愿、独立自主行使持股表决权。
然而,若大股东离婚引发治理结构动荡,也将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基于可能引发的副作用,离婚后双方对持股表决权的处理就不再局限于私事范畴。离婚后原夫妇双方继续在持股表决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有助于避免内部冲突,提升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也有益于维持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和领导力。
夫妇离婚,即便双方存在再多矛盾,但在公司治理层面,只要双方共同秉持以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重,还是应该可以找到利益共同点、找到共同的持股表决方向。笔者认为,大股东离婚后,最好是与前妻(前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这有益于股民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抱以良好预期。(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