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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落地三大新规 - 北京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交易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6 21:05:0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网络交易】 【经营者】 【消费者】 【进一步

  为督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平台内小微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北京市 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以下简称《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

   北京市 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对北京商报记者指出,三大新规的颁发对网络交易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益于保护市场秩序,还能增进公平竞争,为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基坚实基础。同时,通过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心,推动 数字经济 的繁华发展。

  不得更改、删除、屏蔽消费者真实评价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共有五章三十条措施,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应当建立健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并实施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与更改、存档与管理、实施与监管和专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同时,《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制定和完善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修订程序和公示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相关规则,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公示保存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生效版本和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以下破坏消费者信用评价或影响消费者获取真实信用评价的表现,包含实施编造、更改、删除、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采用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误导性方式展示信息;不明显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等行为。

  除了保护消费者真实评价外,还进一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据了解,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它授权捆绑、停止安置使用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职员不得向包含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叁方提供。并且,网络交易经营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取消其同意。在无正当理由或未能提供合理补偿的情景下,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宜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对用户注册名称、头像、发布的信息等,享有宽泛的排他使用权等权利。

  应提供明显、简便的自动续费随时取消选项

  据《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明显、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的选项,其实不得收取不得人心费用。

  在《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中,也专门就明显提示信息作出有关规范。其中还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后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明显、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形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以明显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针对时新的“虚拟人”直播带货,《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进一步指出,利用 人工智能 、数字视觉、 虚拟现实 、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以明显方式予以标识。

  另外,社区电商平台应当公示自提点或门店名称、地址,提供团长、销售者的必要联系信息。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备案登记信息予以公示。聚合平台应公示入驻平台的身份、资质等基本信息,并为入驻平台公示其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提供技术支援和链接服务。

  鼓励在抽检进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吹哨人”制度

  为规范平台经济发展、加强禁限售商品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禁限售商品管理方面履行多项义务,包含:建立并动态更新禁限售商品清单,确保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禁限售商品的信息公示、信息披露、宣传培训等进行规范管理;在商品发布阶段进行动态审核,确保禁限售商品不在平台上流通;建立巡查机制,定期检查平台内商品合规性,确保禁限售商品管控到位;设立商品检索管控机制,避免禁限售商品在用户检索界面中不妥展示。

  值得注意的是,《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提出,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抽检进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吹哨人”制度等,全方位落实禁限售商品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禁限售犯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犯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时间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科方得智库研究责任人张新原表示,三大新规相互之间有密切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 北京市 市场监管局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全面规范,涵盖了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公示与披露、禁限售商品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规则将有助于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和权益保障,进一步增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王鹏进一步指出,“这将对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发生积极影响。对于平台而言,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信誉度;对于经营者而言,能够确保其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发展业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则能够增强其权益保护,提升购物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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