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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最高法 - 对企业名誉权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8 19:36:1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DeepSeek】 【投资者】 【2025】 【名誉权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案例基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办。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造成司法认定的复杂性,对法院恰当确定行为界限、准确划分责任也提出了更大考验和更高要求。

  其中一起案例,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经营者信息中,给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判令企业征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显示,甲公司、乙公司系企业征信机构,共同经营企业征信平台。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案外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老总卢某的信息中。而且,与丙公司及该公司老总卢某无关的多家撤消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也被关联到丙公司。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的表现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正常商业及融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删除、更正错误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在其运营的企业征信平台中展示了丙公司及该公司老总卢某的信息,还包含同名的案外人“卢某”被定性为犯罪的信息及多家撤消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以上信息对外发布,将使不特定公众对丙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疑问,客观上降低其社会评价。甲公司、乙公司对于上述错误关联的信息未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已构成对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综合考量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水平、侵权行为方式、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等原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最高法发布案例时表示,该判例有助于督促企业征信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强化对其它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意识,增进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和谐互动与良性发展。

  另一起“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某汽车制造公司为 新能源 汽车领域知名企业。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就职于汽车测评机构。马某在其社交平台公众号就某汽车制造公司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设计、质量等发布不实信息,而且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它依据的情景下,对该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某汽车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马某在未进行实际测评且无其它依据的情景下作出的关于某汽车制造公司及其旗下产品的评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降低公众对该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该公司名誉权。最终判决:马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发布该批案例,旨在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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