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 1
  • 2
  • 3
  • 4
  • 5
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上海市人社局公布6件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招聘信息】上海市人社局公布6件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9 15:37:3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 【劳动者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高质量充分就业,本市各级人社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最近,市人社局公布一批非法典型案例。劳动者在求职等进程中遇到非法职业中介、就业歧视、虚假招聘等犯法行为,可以拨打12333热线电话反映或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人社部门将依法核对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非法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案

  基本案情:普陀区人社局接到12333热线等反映,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收取培训费用、进行虚假招聘等。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景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高校结业生等青年求职群体应聘。另外还以“公司福利”等为由,声称仅需缴纳2000余元培训费即可通过公司途径获取证书,诈骗求职者培训费。但在求职者缴纳培训费后,并没有如约安排工作。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已涉嫌诈骗,普陀区人社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普陀区公安机关经查掌握确凿犯罪证据后,立即展开抓捕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普陀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示提醒:想要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经本市人社部门审批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入上海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s://rsj.sh.gov.cn/,根据便民服务—经常使用服务查询—培训机构(项目)查询路径,即可进行查询),挑选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签订正规培训协议后参加培训。

  二、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案

  基本案情:崇明区人社局对上海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行政执法。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有人才中介一项,但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也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存在未经许可私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犯法行为,曾向一求职者承诺介绍某医院在编文员岗位,介绍成功需收取12万元中介费,该求职者预交了7.5万元中介费,但未被医院录用。

  处理结果:该公司向求职者退还了上述中介费。对该公司未经许可私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犯法行为,崇明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理。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市场是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的主要渠道。但仍有一些没有相关资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黑中介”,私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经常以在编正式工、稳定高薪等为幌子,收取高额介绍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通过线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线上互联网求职时,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就业增进中心)、具有正规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上海人社部门搭建的公益性免费求职招聘平台——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jobs.rsj.sh.gov.cn,劳动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打开随申办小程序或下载随申办APP搜索“上海公共招聘”)等途径进行求职。

  三、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案

  基本案情:徐汇区人社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未获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经查,该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景下,面向社会开设与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育婴员、母婴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用。

  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管职能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理权事项等规定,徐汇区人社局在初步核对后,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处罚。案发后,该分公司已停止职业技能类培训班招生,妥善处置现有培训班,退还学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处以罚款9360元的行政处理。

  警示提醒:根据有关规定,举办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叁至第六大类中的职业工种(除行政执法类),或人社部发布的技能人员新职业,或经人社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等培训项目的,应当具备符合基本条件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办学投入、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课程及教材等,并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四、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案

  基本案情:嘉定区人社局接到12345热线反映,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涉嫌就业歧视,存在不招用某些特定地域求职者的表现。经查,该公司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布招聘信息时特别备注“XX地已满”“XX、XX地免”等字样,对特定户籍的劳动者就业进行限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处理结果:对该公司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犯法行为,嘉定区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除相关招聘信息,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五、发布不实招聘信息、未建立服务台账案

  基本案情:普陀区人社局接到多起举报投诉反映,上海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经查,该公司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以“299元一天”“日结”和“电影院前台检票”“书籍整理营业员”等轻松、低门槛工作等吸引求职者,但实际介绍或提供的工作与招聘承诺不符,存在发布的招聘信息虚构、不实的问题,同时该公司也未按要求建立和保存服务台账。

  处理结果:对该公司犯法行为,普陀区人社局依法下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后续若再被查实存在发布不实招聘信息等犯法行为,将对其处以行政处理。该公司已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诚信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不得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希望广大求职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轻信“钱多、事少、不累”“高薪日结”等信息。

  六、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

  基本案情:徐汇区人社局接到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提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私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景下,与8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共派遣50余名员工至相关单位工作并获得违法所得5.92万元。

  处理结果:对该公司犯法行为,徐汇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劳务派遣业务、没收违法所得5.92万元和罚款5.92万元的行政处理。

  警示提醒: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增进劳动者就业、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等方面施展了积极作用。劳务派遣企业属于劳动合约法规定的特殊用人单位,我国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相关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当积极践行依法诚信经营宗旨,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更好地增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  【劳动者】  【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 
  • 客服与业务咨询

   【网络建设服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