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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退市多年富控娱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 一审败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0 20:10:5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上海证监局】 【2019】 【行政处罚】 【提起诉讼

  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类案件,将退市已近四年的富控娱乐(即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拉回公众视野。对于富控娱乐涉嫌虚增近30亿元利润总额的行政处理是否过重,成为庭审焦点。

  上海金融法院2月18日晚于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近期该院对上海首例涉证券市场禁入决定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而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情介绍,记者查询核对后注意到,该案的原告方正是“游戏退市第壹股”富控娱乐及其当时担任老总杨某、当时担任总经理李某等人。

  他们本次走上法庭与2021年12月上海证监局作出的禁入证券市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证监局相关责任人出庭应诉。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上海证监局认定各原告的各项行政责任,认定事实明白,未逾越裁量幅度。

  8年市场禁入,是否处罚过重?

  公开信息显示,富控娱乐的前身为海鸟电子,1992年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 。公司名称曾屡次变更,包含“海鸟”“澄海”“中技”等。富控娱乐在2013年12月完成借壳上市,随后公司由传统建材行业转型从事 网络游戏 的研发与运营维护等。

  富控娱乐2018年、2019年实际上已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2020年度净资产、净收入继续为负,且2020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时,富控娱乐的净资产约为-43亿元人民币。因连续三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富控娱乐于2021年7月21日被上海证交所摘牌,股票终止上市,成为A股第壹家终止上市的游戏公司。

  而本次案涉的核心事件,正是发生在富控娱乐2019年年报披露工作中。

  上海证监局2021年12月21日发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沪〔2021〕26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沪〔2021〕27号)等共同显示,2020年8月25日,富控娱乐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冲回预计负债18.86亿元人民币,冲回应付利息11.06亿元人民币,确认投资收益29.92亿元人民币。

  经查,富控娱乐将上述预计负债和应付利息冲回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造成富控娱乐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合计29.92亿元人民币,占富控娱乐2019年度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造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富控娱乐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认为,富控娱乐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原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杨某、李某、朱某民、丁某东、李某东、张某、屠某峰、马某健、何某、陶某婷等人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违法情形。

  基于此,上海证监局对富控娱乐和相关当事人分别处以警告及5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当时担任老总的杨某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当时担任总经理的李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案成为上海证监局第壹次适用新《证券法》处罚的信息披露非法案件。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随后,杨某、李某等富控娱乐各当事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复议结果不服,于是分别就市场禁入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过重,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金融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两起案件进行提级管辖、合并审理。

  部分原告曾积极增进虚假记载行为的发生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富控娱乐与案外人(某纾困基金)签订了《债务托底协议》,但因案外人仅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故并未全额受让相应债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富控娱乐年报中所披露的预计负债冲回的会计依据不充分。

  同时,法官认为,虽然年报同时披露了审计机构否定性审计意见,但其实其实不能就此阻却富控娱乐各当事人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构成。

  审计报告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根据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所形成的审计意见载体。但审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不同,构成内容不同,两者其实其实不是相互替代关系。

  原告杨某、李某、朱某民、丁某东、李某东、张某、屠某峰、马某健、何某、陶某婷在审计机构明确表示冲回依据不充分的情景下,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及时阻止,属于未勤勉尽责。另外,部分原告还积极增进虚假记载行为的发生。

  结合各原告的职责及在信息披露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地位,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上海证监局认定各原告的各项行政责任,认定事实明白,未逾越裁量幅度。其中,杨某、李某作为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行政程序合法。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此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亦并无不妥。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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