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鼎新材”到“ 正威新材 ”,再到“九鼎新材”,宛如一个轮回。这一切背后是公司控制权的再次变动。
其实, 正威新材 (SZ002201,股票价格5.45元,市值35.51亿元)原控股股东九鼎系早已于2024年11月重掌帅印。
相比原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回归,公司证券简称的变更,可谓有些“姗姗来迟”。2月21日晚, 正威新材 公告,公司中文证券简称将更改为“九鼎新材”,启用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
公司控制权再变动
随着公司控制权的又一次变动, 正威新材 的证券简称将变回“九鼎新材”。
2月21日晚, 正威新材 披露,公司中文名称由“江苏 正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江苏九鼎 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JIANGSU AMER NEW MATERIAL CO.,LTD.”更改为“Jiangsu Jiuding New Mate-rial Co.,Ltd.”。
名称变更后, 正威新材 的中文证券简称将更改为“九鼎新材”,启用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公司证券代码“002201”保持不变。
在公司此前披露的拟变更名称的公告中, 正威新材 披露了更名的原因:“基于自身发展现状及未来规划。” 正威新材 表示,变更后公司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误导投资者、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景。
这与2021年上市公司宣布将证券简称由“九鼎新材”更改为“ 正威新材 ”时的原因不同。
2021年,上市公司宣布公司拟变更名称时表示,鉴于公司实控人旗下企业的品牌特质及其作为世界500强在国际上的特定影响力,为有效实现公司董事会确立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进而推动主要业务的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的发展目标,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使用“正威”作为公司的字号。公司已获得实控人旗下特定企业的有效授权,授权公司使用“正威”字号。
当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正是世界500强企业正威集团旗下公司。如今,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正威集团”的“含量”在上市公司里逐渐降低。
2017年,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6.85%的股份。2017年12月,九鼎集团将340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西安 正威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作价3.4亿元人民币,后者成为上市公司第叁大股东,该转让于2018年1月5日办理过户登记。
天眼查显示,西安正威由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后者的实控人是有着“铜王”之称的王文银。
“正威系”逐渐淡出
当时,虽尚未掌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王文银自2018年2月1日起便开始担任上市公司老总。
不到两年,双方再次谋求 股权转让 事项。2019年8月4日,上市公司当时担任实控人顾清波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以下简称正威集团)、王文银签署了协议,约定顾清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5%)股份转让给正威集团或其指定的第叁方。
2019年10月30日,顾清波与正威集团、王文银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实际股权受让方更改为深圳翼威 新材料 有限公司(由正威集团100%持股,以下简称翼威新材)。
2019年11月6日,顾清波与翼威新材签署了协议。2019年12月10日,6500万股转让股完成过户登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改为翼威新材,实控人更改为王文银。
2021年8月,上市公司宣布更名为 正威新材 ,正式开始使用“正威”字号。
不过,正威集团后来陷入资金危机。根据上市公司一次次披露的司法拍卖公告,“正威系”渐渐从 正威新材 中淡出,在此进程中,九鼎集团重新拍回上市公司部分股权。2024年11月, 正威新材 披露,公司控股股东重新变回九鼎集团,实控人变为顾清波。
如今,控制权重回九鼎集团,上市公司的名称自然随之变更。
公告披露民事判决
2月21日晚, 正威新材 公告披露收到 山东省 济南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019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
正威新材 在公告中表示,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风电)因向 正威新材 采购特定型号产品,在产品质保期内,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质量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中车风电经济流失。
法院一审判决 正威新材 赔偿中车风电经济流失合计2957.57万元并退还中车风电产品价款460万元人民币,同时中车风电退还公司对应产品。另外, 正威新材 还需向中车风电支付保全保险费17024元;中车风电支付上市公司货款1003.78万元及违约金50.19万元人民币,本诉案件和反诉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者共同承担。
正威新材 表示,截至公告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谨慎性原则,已将该预计损失计入2024年度财务报表,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发生一定影响。经初步测算,与2023年度相比,2024年度归属上市公司净收入下降幅度预计不高于30%,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