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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9家上市公司现环境风险 - 高能环境控股企业被罚10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2 20:16:4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环境保护】 【高能环境】 【上市公司

  未按相关文件要求排放的废水中砷浓度超标,被定级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高能环境 (SH603588,股票价格5.21元,市值79.36亿元)控股公司被罚100万元;未按要求落实监测频次等, 天海防务 (SZ300008,股票价格4.64元,市值80.18亿元)全资孙公司被罚16.06万元……2025年2月第叁周至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91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非政府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含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流传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根据2月第叁周至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9家上市公司在最近袒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 高能环境 子公司环境违法造成直接经济流失千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原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A股绿色周报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非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9家上市公司。其中,2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9家上市公司背后有87.77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潜在风险。

  据本期A股绿色周报,值得注意的是, 高能环境 控股公司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环保)被 重庆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00万元。

   重庆市 生态环境局发布文号为“渝环罚〔2025〕8号”的处罚书显示,耀辉环保将未经处理的含砷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犯法行为。该行为造成琼江潼南区、铜梁区41公里河段砷污染、1个村级和4个镇级自来水厂取水中断,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流失985.43万元人民币,定级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另外,耀辉环保两年内曾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理,属于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叁项,耀辉环保被 重庆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00万元。

  2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高能环境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2月27日,记者致电 高能环境 ,接线人员表示,已收到采访函,后续再作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另外, 天海防务 全资孙公司——大津重工(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大津)因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数据的表现被罚。

  具体而言,泰州大津因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落实监测频次,仅提供2024年1月(第壹季度)的检测报告。同时,泰州大津提供2024年1月3日和2024年5月11日采样的两份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完全一致,报告编号均为KDHJ24021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叁十九条,泰州大津被 泰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6.06万元。

  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天海防务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同日, 天海防务 致电记者回复称,涉及处罚的最新情况,后续再进行沟通。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未配套废弃处理设施 大族激光 控股公司领罚单

  本期A股绿色周报显示, 大族激光 (SZ002008,股票价格27.2元,市值286.2亿元)控股公司浙江国冶星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私自投入生产案”受罚。

  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的文号为“嘉环(平)罚〔2025〕2号”的处罚书显示,浙江国冶星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因未按“年产100万片电路控制板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私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贰十三条第壹款,被 嘉兴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32万元。

  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大族激光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2月27日,记者致电 大族激光 ,接线人员表示,将去查看采访函,并汇报相关领导;该处罚后续情况,可以关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治理)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并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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