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靳东、李东生、张天任、李世亮……2025年全国两会,关注AI立法的代表委员,名单还可以列出很长。AI在机遇和风险并存中狂奔,每天都有新气象,每个人都是受益者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共识逐渐形成,AI立法势在必行,如何立法却是安全与发展的高难度平衡术。
任何领域的创新迭代速度都远超法律更新周期。生成式大模型的爆火,衍生了换脸拟声技术滥用:明星被伪造代言、普通民众遭遇诈骗、肖像遭恶意合成……雷军、靳东最近一年是屡屡上热搜的受害者。
案例背后,是法律对“技术失控”的无力感。当前,针对AI侵权的法律依据分散在一些基础法中,存在效力层级低、责任界定模糊等诸多问题。
AI的复杂性,使其立法路径平添争议。张天任、李世亮呼吁系统性立法,尽快出台 人工智能 领域的基本法;雷军、靳东关注AI换脸拟声立法等分级分类的单行法。
系统性立法,框架完整但可能严重滞后于技术迭代;小切口立法,实施灵活却易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察管理困境。
大而全还是小切口?全球范围没有太多先例。欧盟《 人工智能 法案》去年抢先颁行,因严苛性且破绽百出,遭到诸多 人工智能 从业群体的反对;美国除了加州有较多动作,整体上是极为宽松的监察管理策略。
不能抹杀创新,更不能放任自流,欧美两种路线不值得我们模仿。毕竟,技术和产业维度之外,治理标准、治理智慧也是AI全球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路径各有利弊,立法不是单选题,做好安全和发展的顶级平衡术,需要复式策略。代表委员的呼吁,自圆其说节奏不同,而中国AI立法的实践一直稳步推进。
国务院连续两年(2023年、2024年)将《 人工智能 法草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科技部不久前表态,将以发展为目标导向,坚持包容审慎治理,有序推进 人工智能 立法工作;《生成式 人工智能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工智能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建议稿)》等先行先试的规章制度相继推出。
AI立法道路上,强化监管和柔性监管其实不矛盾。强化的是,对明显有损公众利益行为的惩办,柔性的是,对前瞻技术、应用探索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立法不是枷锁,是AI创新的护航者。AI立法显现于法条,但雷军、李东生这样的从业者和李世亮(律师)这样的观察者,初衷是一致的。
法律专家很关键,企业的实践也很关键。诸如监管沙盒、实验性治理等柔性工具,如果运用到AI立法进程中,好比允许企业在特定场景测试责任规则,再将企业经验转化为立法智慧,不失为一种选择。
AI发展的安全,是终端、数据、模型的多维度安全,AI立法的完善,也是多维度的补足,慢不得急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