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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明确展业边界、严禁代客操作,监管划定债券投顾业务-红线-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14 8:50:3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投资顾问】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交易

  债券投顾业务将迎来严监管。 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于3月13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投资顾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取代客户自营账户达成交易,不得引导或安排客户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非法活动。

  去年9月,交易商协会因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进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混业经营,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理收益和利益输送等诸多问题,要求证券公司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自查。(详情参见第壹财经此前报道:自营、投顾混业运作,交易商协会督促券商自查整改)

  另外,第壹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最近,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就《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在业内征求建议。

  《管理规则》核心内容包含明确展业界限,严禁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决策;强化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管理;设置风险“防火墙”,强化集中度、偏离度管理及交易监测;明确业务推广及服务进程中的禁止行为等。

  债券投顾违规隐患突出

  根据交易商协会披露,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券交易中聘用投资顾问,但由于聘用双方对投资顾问服务性质认识不充分,内控和风险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甚至有未入市主体以投资顾问名义参与债券交易,非法隐患突出。

  其实,2024年9月,因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进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理收益和利益输送等诸多问题。交易商协会约谈了投顾业务规模较大的主要证券公司,并要求证券公司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在规按时间内向协会报告自查情况,提交全部投顾协议。

  第壹财经采访券商及银行业内人士了解到,部分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时,会存在与自营业务混业经营情况,甚至以客户出借账户的形式发展业务,从投资建议逐渐演变成“控制客户交易”,容易引发多项潜在风险。

  “好比将部分亏损转移至投顾账户,发生利益冲突;在投顾账户的交易中被恶意套取或内外勾结进行利益输送;还可能存在账户间利润腾挪,帮助银行遮掩投资不均衡和投资亏损等情况。”一位资深券商债券投资人士表示。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3月13日发布了五条债券投顾业务规范。要求投资顾问机构确保本机构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如因上述风险侵犯客户利益,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应当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要求投资顾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取代客户自营账户达成交易,并对沟通全过程留痕。 投资顾问机构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引导或安排客户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非法活动。

  另外,还要求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向交易商协会报备投资顾问服务情况,提供投资顾问协议和投资建议等服务信息。投资顾问机构及其客户均应当向交易商协会报备交易信息。关于存续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顾问协议、投资建议和交易信息等报备要求,过渡期三个月。

  中证协划定债券投顾业务“红线”

  同时,中证协研究制定的《管理规则》,从展业界限、业务推广及服务过程、风险合规和从业人员薪酬管理等方面划定了业务“红线”。

  具体来看,展业界限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禁止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在业务环节,涉及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尽调、宣传推介、规范询价等多个方面。其中,严禁5类宣传行为,包含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或刻意遗漏投资顾问业务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本金安全,或承诺、暗示投资收益具有保障等。同时,要求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应当向询价对象充分披露自身角色为投资顾问,并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询价工具,确保询价记录完整可追溯。

  在风险合规管理方面,要求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设置“防火墙”,做好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强化集中度、偏离度管理及交易监测。证券公司不得出具投资建议造成单一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钱财(按买入成本计算)超过该投资顾问账户规模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除外。

  从业人员管理方面,重点考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不得将客户逾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

  同时,《管理规则》明确了9项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包含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券优势,单独或通过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不得为投资顾问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不得协助客户或第叁方规避监管;不得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中证协表示,对于违反规则的券商及从业人员,将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罚,涉嫌非法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将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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