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明,涉案期间,杨波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行径操作“ 安奈儿 ”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140,194,187.90元。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194,187.90元人民币,并处以140,194,187.90元的罚款。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28号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杨波操作股票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波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涉案期间,杨波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行径操作“ 安奈儿 ”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140,194,187.90元。
杨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壹款第壹项、第叁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所述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194,187.90元,并处以140,194,187.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