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两会报道组吴晓璐毛艺融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贰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检报告”)。
在上述报告中,均涉及严厉责罚资本市场财务作假、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在2025年工作安排中,最高法报告提出,严厉惩戒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惩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
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表示,“两高”报告显示出依法从严厉责罚治证券犯罪的司法态度,尤其是对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财务作假、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释放出保护市场公平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助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提高司法威慑遏制犯罪行为
提振市场各方信心
在2024年工作回顾中,最高法报告提出,以“零容忍”态度惩办财务作假、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有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暨某联合他人控制97个证券账户,以非法伎俩影响股票价格,获取利益1.8亿元人民币,福建法院以操作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万元。
最高检报告提出,会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制定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意见,参与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起诉财务作假、内幕交易等证券类犯罪825人。
“两高”报告释放出严打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信号,有力提振市场各方信心。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的力量不可或缺。特别高兴地看到‘两高’报告里面都提到了对财务作假、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戒,这也说明对证券犯罪行为的立体追究责任体系正在深化,有助于我们更有信心做好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也让我们对建立一个活力与秩序兼备的资本市场更有信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两高”报告将财务作假、内幕交易等行为列为打击重点,释放了国家强化资本市场法治化、保护市场公平与投资者信心的明确信号。一方面,通过司法威慑遏制犯罪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和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强化行刑衔接的立体化追究责任逻辑。未来,司法实践可能进一步细化违法情节认定标准,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增强国际投资者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可。
另外,多位代表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建议,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行为;从严查处财务作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第叁方配合做假的刑事责任,探索形成一批典型案例;突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民事追究责任。
优化行刑衔接机制
强化刑事追究责任力度
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持续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完善全方位追究责任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今年2月份,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包含4宗证券刑事犯罪案例和4宗证券行政违法案例。刑事犯罪指导性案例中,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力监管对刑事案件成功办理施展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办理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的重要意义。
“目前实践中证券行政处理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仍存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要实现打击财务作假违法活动中涉行政刑事案件处理的专业整合,弥补“刑行交叉”的执法和监管漏洞,更好地施展执法司法系统管理的综合效能。例如,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实现信息共享机制。
在方燕看来,当前行刑衔接的槽点在于证据标准不同、信息共享滞后及移送程序冗长。建议由监管职能部门联合制定证券期货案件移送证据指引,统一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证据规格;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违法线索 大数据 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实时互通;试点在重点地区设立证券犯罪联合侦查办公室,缩短案件流转周期;完善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强化对移送立案的检察监督,防止“以罚代刑”。
另外,部分违法犯罪因条文较为原则,造成刑事追究责任效果不够理想。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虽已设立多年,但因多种原因,真正实现刑事追究责任的案件数量较少。罗卫建议,加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杨宗儒提出,研究出台背信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强化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私募基金经理侵占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
更好施展投保机构作用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在严打证券非法行为的同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市场关注焦点。
多位代表委员建议进一步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施展作用提供司法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交所总经理蔡建春建议,更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等,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经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在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权益的经济负担。
杨宗儒建议,研究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推广到可转债等人数众多的证券诉讼当中。研究优化制度安排,明确在虚假陈述案件和涉及上市公司众多投资者权益的代表人诉讼、股东代位诉讼中,符合基本条件的,可避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老总朱建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维护权益与纠纷解决机制,推广特别代表人诉讼,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护权益成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快速解决小额纠纷。推广当事人承诺制度,鼓励违法者主动赔偿投资者。进一步优化赔偿机制,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为因市场坑骗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补偿。
方燕建议,构建“民事赔偿优先+行政刑事追究责任并重”的体系,首先,推广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允许投保机构主动发起诉讼并简化投资者登记程序;其次,在行政和解制度中增设“赔偿基金”条款,要求违规主体按比例预存赔偿金;再次,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董责险与犯罪行为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倒逼公司治理改善;最后,利用 区块链 技术建立投资者损失即时测算系统,提升索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