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 控股股东孟庆山涉嫌操作证券市场被提起公诉。
3月17日晚间, 梅花生物 发布公告称,公司接控股股东孟庆山书面通知获悉,因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由, 廊坊市 人民检察院认为孟庆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操作证券市场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采取取保候审。
梅花生物 表示,孟庆山自2017年1月退休后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上述事项仅涉及孟庆山个人,与公司无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及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南财快讯记者了解到,孟庆山一案被列为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批指导性案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本案是一起信息型操作市场案件,亦是因非公开发行引发的大股东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操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案例。当事人通过控制利好信息和利空信息的发布节奏,操作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精准减持从而保证信托计划的顺畅退出。本案确立了信息型操作主客观要件的判断方法,对统一类案处理行政执法标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上市公司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孟某某和董事会秘书杨某某合谋操作甲公司股票价格。
2013年,孟某某作为甲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实际控制人,为保证甲公司非公开发行成功,向参与甲公司股票发行而建立的信托计划提供保底承诺。经商定,由乙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成立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参与非公开发行,并成立8号信托计划(简称“8号信托”)。
随后,孟某某借用 廊坊市 丙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认购8号信托的B类劣后级份额5378万元人民币,同时与乙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以1.12亿股为8号信托提供收益保底承诺,保证本金和12.5%的年化收益。8号信托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甲公司非公开发行,以7亿元认购1.12亿股。
2014年12月,8号信托即将到期,甲公司股票价格无法满足信托约定收益,孟某某为避免信托亏损并承担担保责任,由甲公司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杨某某联络韩某某等发起设立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9号信托”),以8.3亿元受让8号信托的受益权,从而9号信托间接持有甲公司1.12亿股。韩某某控制的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有9号信托的投资建议权,下达交易指令。
孟某某、杨某某为避免9号信托亏损和承担担保责任,操控信息发布节奏,同时说服胡某某通过设立“增稳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增稳2号”)出资增持公司股票,利用增稳2号进行股票交易,从而操作甲公司股票价格。
详细情况如下:
2014年11月5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拟收购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己公司”)股权。2015年7月9日“拟终止重组己公司的信息”具备公告条件,但甲公司并未及时公告,直至2015年8月12日收市后才披露前述拟终止重组信息。
同时,在孟某某、杨某某推动下,甲公司逐渐在2015年7月8日盘后发布“业绩预增”、“股东拟增持”两项利好信息。同月10日甲公司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议案”。上述三项利好信息发布,推高了甲公司的股票价格。另外2015年7月16日至8月12日,杨某某先后屡次操控增稳2号增持甲公司股份,并在增稳2号增持数量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的情景下,推动甲公司自愿性披露了胡某某增持进展情况。
在此期间,杨某某与韩某某屡次电话沟通,共同设定9号信托卖出目标价格,9号信托通过连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屡次减持甲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8月12日,9号信托将间接持有的1.12亿股甲公司股份全部清空。最终,孟某某、杨某某通过9号信托共获违法所得1.96亿元人民币,增稳2号证券账户实际亏损1.4亿元人民币。孟某某、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为5659万元人民币,其中杨某某分得违法收益2599万元。
2020年11月2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孟某某、杨某某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合计罚没2.26亿元人民币。同时,分别对孟某某、杨某某采取十年、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3月17日晚间, 梅花生物 发布2024年年报公告,公司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50.69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69%;净收入27.40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3.85%。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206元(含税)。
关键审计事项中,审计师表示,由于收入是 梅花生物 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存在 梅花生物 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作收入确认的固有潜在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的确认定性为关键审计事项。
截至3月17日收盘, 梅花生物 报9.81元/股,总市值约28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