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公告》提出,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 新能源 货车、仅新购符合基本条件的 新能源 货车,根据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不同化补助标准。已获得中央其它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并入本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助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公告》(国发〔2024〕7号)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公告》(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公告》(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实施期限
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 新能源 货车、仅新购符合基本条件的 新能源 货车,根据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不同化补助标准(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它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并入本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助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
落实发改环资〔2025〕13号文有关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政策。支持资金根据总体9:1的准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三、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组织各地方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缓慢、挤占挪用等诸多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三)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可靠性、准确性负责。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按月汇总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五)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两新”政策实施,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加强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补助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厉责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地方相关部门及其职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进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和其它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犯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