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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披上-电子签-外衣的借贷宝 - 登记借条1.1亿笔 何以成为高利贷的温床?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19 5:44:3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高利贷】 【电子签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再度将借贷宝平台拉入公众视线,这家曾经因“赚利差”“裸贷”而引发巨大关注的企业,在寂静多年后又被加上了“砍头息”、高利贷的标签。

  有许多人甚至以为,借贷宝在之前的事情被曝光后已不复存在。但这家以“ 全面消除熟人间借款欠钱槽点,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为使命的企业,在总部迁往四川成都后,在打借条、打欠条等业务上聚拢了很多用户。

  作为一家技术服务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似乎对自己的定位较为“简单”——网络借条平台,借贷宝自称为“打借条欠条、个人借款、企业融资的平台”。其中的电子签,本是一种便利借贷双方的工具,却成了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流行工具。

  虽以中间平台自居,但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实际饰演的角色却为一些违法活动提供了温床。

  3月16日凌晨,成都锦江区财政局(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央视“3·15”晚会曝光借贷宝平台有关问题后,该局第壹时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建工作组,赴借贷宝平台所在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已依法责成企业暂停平台运营。

  3月16日,借贷宝发表声明表示,其“在部分业务场景中存在监管疏漏”,平台已暂停新增欠条服务。

  据《财经》杂志报道,有借贷宝前员工表示,高管对业务模式的构想一直比较理想化,在实际运作中却沦为高利贷或违法犯罪的“温床”,不可持续。

  与过往“裸贷”事件时的P2P标签不同,如今的借贷宝等电子签平台一般主要提供的是电子合同服务,由用户自行商量需求达成借贷关系。而P2P则是点对点的网络借贷,网络贷款平台则是撮合双方的金融信息中介。

  在电子签的“外衣”之下,有哪些不愿被看到的真相?

  “电子签”背后的疯狂借贷

  对于电子签,许多人其实其实不陌生。作为移动端的电子合同签约工具,电子签应用场景众多,购房、买车、问诊等多有应用,电子借条也是其中的一个应用场景。

  借贷宝表示,其主要业务是为用户间借贷提供电子借条合同。其平台业务包含打欠条、打借条、理旧账、优选贷、亲友借、企易融等。

  有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借贷宝近些年的业务一方面或依赖于母公司,同时也做一些导流业务。总之在想各种办法把流量变现。借条这块主要收取存证服务费,但欠条的收费模式更多样化一些。借贷宝身为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它的用户一边是借款人一边是放款人,但放款人群体是脱离平台监管的,存在央视报道中的“砍头息”、高利贷等乱象。

  在央视财经报道中,人人信的产品经理表示,目前他们平台上的放款方,很多都是通过做假账号来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找不着起诉对象。人人信该类电子签平台虽然要求放款人实名认证,但“人脸识别是一种高科技,不用人在,也不用人活着。”

  打借条和打欠条业务,对借贷宝而言是商业上的成功。2023年9月,借贷宝总裁王璐曾表示,借贷宝整体上是亏损的,不过亏损在收窄。而打条业务(借条和欠条的合称)则是挣钱的业务,在商业上获得了小成功。

  就市场来看,电子签平台众多,我们时常使用的除了借贷宝、人人信等,还有用户群或更为庞大的腾讯电子签。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出现了央视报道中的问题,本质还是以电子签平台为中间方,导流到私域后不受平台监管。此前的“裸贷”事件也是出现了平台没有监管好甚至脱离平台监管了。

  借贷宝在官方网站声明中表示,其初心是通过规范有效的电子合同保障出借双方的合法权益。央视报道中提及的“放款人绕过平台交易”“用户遭遇高利贷、砍头息、展期费”等许多问题,袒露了借贷宝在部分业务场景中存在监管疏漏。

  业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借贷宝在电子签方面的业务更为深入,除了打条时的存证服务费,还提供了许多贷后服务,例如弹窗或手机手机短信形式的还款提醒、发律师函、电话外呼提醒、协商展期等,但不同 的服务收取相对应的款项。不过,私域方面就不受监管了。

  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其实其实其实不抗拒民间高利贷模式。其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央视3·15晚会中也可以看到,虽然他们建立了所谓中间平台,但他们是非常主动、非常积极地在提供一些有利条件来吸引民间的高利贷放贷人进来的,包含实名认证不用活人等。他们是具有主观性,在引导高利贷业务的形成。

  “在整个业务环节设计中,平台看似很无辜,只是出了一个合同,还有助于未来出现逾期时打官司。”上述行业人士指出,借贷宝这些平台肯定是知道可能存在“砍头息”的问题,他们没有去进行监管,没有提醒用户务必根据合同金额来,知道合同利率写得很少甚至是0,但其实其实其实不是如此。这是有主观恶意的,后续用款人逾期便可以收取展期费、逾期费等,单笔看似不多,可是那么大的用户量,总量是不小的。

  借贷宝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稳健运营9年,注册用户1.4亿,登记借条1.1亿笔,有1000万人成功借款,31.7亿用户已赚取红包。

  前述业内人士也谈到,3·15晚会曝光的一个问题是这些平台的人员进行了一点无底线的对放贷人的邀约,然后收取技术服务费。他可能认为放贷人线下合不合规跟自己没有关系。另外,这种线上化的借条也给职业放贷人提供了一个更大的“温床”,好比有一些职业放贷人主要是在自己的区域或线下去进行放款,当面签署这个借条。由于电子签平台的存在,让这些职业放贷人团队更活跃,可能进行大笔的放款。

  “平台其实其实不无辜。”上述行业人士说道。

  借贷宝等平台到底饰演什么角色,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可见的是,在央视报道中曝光的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乱象中,本应承担起监管和管理职责的电子签平台,却在这方面长期缺位。过往,借贷宝曾因“赚利差”“裸贷”等事件引起社会大范围关注,但当时更多与P2P相关。

  对于自身定位,多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借贷宝该类平台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仍然活跃,因为他始终宣扬自己只是一个技术服务方的角色,没有直接从事放贷业务,没有形成资金池。

  亦有电子签平台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指出,其既不是P2P服务,也不是贷款服务。P2P是点对点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贷款平台实际上就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贷款服务需要相应的金融资质。

  3月1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倡议称,此类事件袒露出一些披着“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等外衣的互联网平台在技术应用、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互金协会倡议,严禁为高利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暴力催收、非法贷款中介等非法活动提供技术便利或信息掩护,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如,伪造身份信息)、帮助合作方(如,职业放贷人)或诱导消费者(如,选择欠条)逃避金融监管。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3·15晚会所曝光的人人信、借贷宝相关事件中,该等主体已经不单是作为纯粹的“电子签”技术平台,而更多地系作为提供金融借款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的平台角色。为此,我们理解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责任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平台责任、合同责任、共同侵权(甚至涉嫌帮助犯罪的刑事责任)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刘新宇认为,该等业务模式项下企业或具有一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身份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有鉴于此,电子签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签署借条的中介撮合人,有责任对放款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然而,在人人信、借贷宝事件中,平台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大量虚假账号、假借条的出现,如人人信的一位产品经理就表示,平台上的放款方很多都是通过做假账号来规避法律风险。这使得借款人无法找到真实的放款人进行起诉,构成了对借款人的合约违约,平台需要承担因审核不严造成借款人无法追究责任放款人的平台责任。

  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行径,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与其它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得人心限制或附加不得人心条件,或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得人心费用。”在该事件中,平台的营业模式系向借款人收取贷后服务费、展期费和逾期服务费,该等服务费用收取是否合理,亦可能会被疑问。

  谈及合同责任问题,刘新宇指出,在相关事件中,平台提供的电子借条或相关合同条款存在漏洞,为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操作提供了无隙可乘。例如,平台未明确规定放款人身份核对方式、资金流向监管等关键条款,造成客户借款到手金额与合约上约定金额不一样。这种情景下,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描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许多问题,并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借款人权益受损的违约责任,需要承担所谓提供的贷款服务项下的合约责任。

  与上述行业人士观点相似,刘新宇也认为,从记者相关暗访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平台明知放款人使用其平台从事高利贷、虚假账号放贷等违法活动,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甚至默许或纵容这种行为。如人人信平台的产品经理暗示可以用去世人的信息做账号,规避法律风险。这种行为表明平台与放款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平台需要与放款人一起对借款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甚至,平台这种为放款人提供便利,帮助规避法律风险,如不监管资金流向、不审核对际放款金额等行为,不排除实际上就是在协助放款人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借贷宝平台签了正规的电子签协议,但实际交易却不在平台上进行,造成借款人无法对放款人进行有效监督和追究责任。

  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刘新宇表示,电子签平台未对放款人进行严格审核,造成借款人无法了解放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平台未对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使得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操作在平台上得以存在,这给借款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潜在要挟,平台需要承担因未充分保护消费者安全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其实,在褪下“电子签”的层层外衣之后,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深思:为何有那么多的人选择用电子借条的形式借高利贷,为何他们会深陷“电子签”骗局?如果“电子签”高利贷不再给他们提供支持,他们还能从哪里满足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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