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职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表现,培育清朗的互联网健康科普环境,上海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其中提出,禁止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类信息,或对以上商品进行直播带货等不妥牟利行为。禁止发布虚假错误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虚构疾病治疗效果。
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本清单适用对象为上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职员。
一、禁止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无益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内容。
二、禁止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类信息,或对以上商品进行直播带货等不妥牟利行为。
三、禁止发布虚假错误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虚构疾病治疗效果。
四、禁止个人在未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获同意的情景下,私自利用职务身份开设用于发布健康科普内容的个人自媒体账号。
五、禁止机构或个人在网络平台科普账号认证时对上坑骗,对下隐匿。
六、禁止将已认证的健康科普账号交由已经被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运营或绑定等行为。
七、禁止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
八、禁止盗用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 。
九、禁止已退休、已离职职员未经原单位同意沿用原工作单位职务信息继续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本清单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解释,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