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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尽快让场外配资退出历史舞台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24 15:22:2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投资者】 【场外配资】 【配资公司

  最近,公安部公布5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非法经营场外配资业务,还有一起案例中违法主体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作出有罪判决。笔者认为,应尽快让场外配资退出历史舞台。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 融资融券 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20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 融资融券 业务。由此看来,场外配资压根就没有资格开展融资、配资业务。

  现实中,个别场外配资机构不仅盯准配资利息,还可能盯准投资人的本金,其中违法情节更为恶劣。好比有些配资公司采用“虚拟盘”方式运作,投资人的交易指令并没有进入沪深交易所的撮合系统,而是被配资公司截留。投资者买入股票并没有真正得到股票,而是与配资平台形成对赌关系:如果股票价格下跌,配资公司就挣钱;反之,配资公司就亏钱。有时股票暴涨,配资公司亏惨,就可能卷款跑路,投资者本金都难以保全。

  从投资者角度来审视,即便参与合规的配资业务,配资公司严格根据契约精神遵循双方合同运作,投资人的胜算也其实不高。投资者高杠杆配资,一般参与的是高波动率个股,但该类投机性强的股票走势不确定性更大,往往是上下翻滚,投资者其实很难把握。如果真能把握好,一些配资公司从业人员的投资水平或许远高于普通投资者,为啥他们自己不去市场博弈,而非要借款给投资者,只赚点小利息呢?

  而且,相当多投资人的心理素质其实不合格。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只要股票基本面过得去,时间就在投资者这一边,因为上市公司每天都在为投资者创造财富;而若借款炒股,时间就到了投资人的对峙面,因为需要承担融资利息负担。对于使用十倍杠杆的情景,只要有一个跌停板,投资者资产就可能在单日内归零。这些心理压力直接影响投资人的交易心理,造成操作失误的几率更高。

  通过场外配资炒股挣大钱的,似乎很难见到。笔者认为,投资者不宜抱着赌博投机、短时间暴富的心理去参与场外配资杠杆投资,不然可能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幸福。

  场外配资已经找不着一丝一毫的合法性依据,属于彻彻底底的非法证券活动。此次监管职能部门公布的2个场外配资案例,是对目前可能还残存的场外配资行为的严厉警告。当然,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的机制仍然极为重要。场外配资均为无证经营,可由当地证监部门、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场外配资进行清理和查处,并责令停止非法配资经营活动。

  值得有关主体重视的是,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明确指出非法经营行为包含“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说白了,非法经营场外配资还可能构成犯罪,这条高压线碰不得。

  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涉及一系列主体,包含配资公司、配资软件开发商、提供配资资金及证券账户的“金主”等。相关部门除了对配资公司及其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之外,还应对“金主”等进行追究责任,要对场外配资产业链予以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当然,在打击封堵场外配资的同时,也可适当降低场内券商两融业务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当前的一个门槛是资产超过50万元人民币,这个门槛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两融门槛更应从投资者交易年限、交易水平等方面来考虑设置,这样可让部分资金量少但交易水平较高的投资者受益。

  说到底,场外配资的出现或存在,与股市过度投机操作引发的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有一定关联。为此,要加大对市场操作的打击力度,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分红或回购,从根本上厚植市场价值投资、理智投资的土壤。(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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