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个人认为,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大有可为。
此次对《规定》的修订,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强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IPO企业,尤其是在IPO终止企业中施展相应职责。二是要求派出机构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施展更大作用,具体包含授权派出机构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和明确派出机构应当向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本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协助配合有关案件办理工作等。要求派出机构在投资者保护中施展更大作用,无疑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大亮点。
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的消息显示,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多达38家。除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证监局外,还包含上海专员办、深圳专员办,和深圳、大连等五个城市的证监局。可以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队伍堪称庞大。
从各地证监局的职责来看,主要包含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与防范、对非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等方面。尽管地方证监局的职责中也涉及投资者保护的内容,但沪深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仍需进一步提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仅仅依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授权或下放权力的形式,施展地方证监局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于投资者保护工作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属于“老大难”问题一样,沪深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样面临着“老大难”的尴尬局面。内幕交易、操作市场、大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等损害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严重打击了投资人的信心。沪深市场长时间以来持续低迷,虽然起因是多方面的,但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短板,无疑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此次《规定》对派出机构进行授权并作出要求,无形中能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今后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中施展更大的用处,但显然还远远不够。毕竟,投资者保护不仅仅涉及先行赔付与代表人诉讼,而是涵盖多个领域、多个层面。
个人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上可以从多个方面着力。例如,可建立日常巡视制度。派出机构作为市场监管者,不能等到问题出现后才以监管者的身份介入,防患于未然显然更为重要。通过建立日常巡视制度,开展日常巡视工作,尽早发现问题,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相关问题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伤害,这同样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需求。
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可定期召开投资者座谈会,聆听投资人的心里话。投资者在日常投资中会遇到哪些困难,有哪些想法和诉求,对于投资者保护工作而言非常重要。通过定期或我们时常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与投资者交流,甭管是对于日常监管,还是对于投资者保护工作,都能发生积极作用。
另外,派出机构可为投资者维护权益提供助力。目前,中证投服中心在重大案件的投资者维护权益工作中施展了巨大作用,这一点其实也可为地方派出机构借鉴。好比,投资者在维护权益进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困难,如时间成本高、过程冗长等,这经常造成投资者放弃维护权益,尤其是对于“单打独斗”式的案例更是如此。派出机构为投资者维护权益提供助力,不仅能提升投资者维护权益的信心,也能让非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维护投资者利益等,都能发生积极影响。(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