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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股份有限公司】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28 16:37:2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公安部3月28日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 北京市 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人民币,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当时担任公司老总宋某和其它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遮掩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做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合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进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遮掩合同做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二: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有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 温州市 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老总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另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景下,私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 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三: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年3月, 山东省 德州市 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做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表现。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

  2024年3月, 德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老总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年3月, 广东省 深圳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老总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做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存在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人民币,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五: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年1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联合其它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企业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屡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存在的、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它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年1月, 塔城地区 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窦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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