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 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东旭光电 ,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犯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
同日,深圳证监局对 东旭蓝天 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东旭蓝天 )等相关主体证券犯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
经查,2017年 东旭光电 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坑骗手段诈骗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坑骗手段诈骗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人民币。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人民币,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 东旭光电 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人民币。
另外,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 东旭光电 、 东旭蓝天 货币资金,直到今天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人民币。 东旭光电 和 东旭蓝天 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人民币,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 东旭光电 、 东旭蓝天 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钱财。对于相关犯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