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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创伟业】明讯科技、同创伟业-罗生门-再调查 - 10%利息+-咨询费-合规争议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29 17:02:4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同创伟业】 【吴凌峰】 【科创板】 【咨询费】 【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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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日报》3月29日讯(记者陈美)明讯科技与同创伟业之间的“罗生门”事件持续发酵。

  3月22日, 在独家对话明讯科技开创人吴凌峰:我为啥公开指控同创伟业?的报道中,明讯科技开创人吴凌峰向《科创板日报》记者披露了回购条款:回购时需支付3000万元投资款,加上每年10%的年化利息,同时扣除宁波霍普已获得的资 金分红和现金补偿。

  一时间,10%的年化利息成为舆论焦点。另外,以“咨询费”名义个人转账商定的利息的付款方式,进一步讲争议推向涉税合规性漩涡。

  针对明讯科技、吴凌峰、同创伟业涉及的回购利息纠纷与税务问题,《科创板日报》记者展开深入调查,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和律师,力求还原实际情况。

  Part1. 10%年化利息合理么?

  采访中,《科创板日报》记者了解到,股权投资10%的年化利息处于合理区间。

  一位一级市场战投部责任人向《科创板日报》记者透露,一般而言,业内年化利率在8%-10%较为常见,12%-15%的利息相对较高。“若企业接受12%-15%的利率,可能是自身资金极度短缺,迫不得已只有硬着头皮接受条款;还有可能是投资机构比较‘苛刻’,执意要求12%以上的利息。”

  然而,实际情况中可能引发诸多争议,好比企业及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开创人,是否具有支付高额利息的能力。该战投部责任人指出。

  另一位创业企业高管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一旦遭遇回购,开创人们往往会选择变卖房产来筹集资金。“通常情境下,企业若拿到2亿元的投资款,最终回购时可能需支付3亿元人民币。但创业企业账面上很难有如此充裕的钱财,即便有,也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使得卖房成为迫不得已。”

  另一位FA人士表示,8%的年化利率较为正常,尤其在当下市场环境中。“若利息真高达12%-15%,其实不推荐企业融资,因为后续的个人连带责任也会使企业和开创人陷入被动局面。”

  Part2. 个人支付利息背后的成本转嫁?

  双方在利息支付上的争议同样引发广泛关注。

  吴凌峰曾表示,同创伟业董事总经理陈源要求,650万元利息要以咨询费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别打给三名自然人——郑贤娟、项文波、汤根海,同时签订咨询费保密协议。

  工商信息显示,投资明讯科技的实际主体是宁波霍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霍普”),为公司型主体。其背后持股人为郑仕麟和郑学明,两人分别持股60%和40%,上述三名实际接收利息办款的自然人——郑贤娟、项文波、汤根海则其实不在列。 image

  双方回购纠纷的一审裁判文书显示,宁波霍普的法定代表人郑仕麟曾提到,《咨询顾问协议》涉及的项文波、汤根海、郑贤娟系案涉增资项目(即明讯科技)的出资人。

  说白了,宁波霍普方这一说法,与股权穿透结果其实不一样。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郑仕麟、项文波、汤根海与深圳同创佳致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关联。三人分别持有该企业38.5231%、37.4974%、18.7487%的股份。同时,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同创锦绣”)也持有5.2308%的股份。进一步穿透可以看到,同创锦绣的最终受益人为黄荔和郑伟鹤,两人分别持有41.0802%、34.178%的权益。 image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川平认为,若收取“咨询费”的主体股东及持股比例,与投资时的主体不一样,那么有可能发生“利益不一样”的情景。“在支付回购对价时,最关键的是确保投资主体和最终收款人是否为同一主体。”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同创伟业方这一支付安排,或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一般而言,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扣税时‘有限合伙’代扣代缴,税率为20%。但假如是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利息收入则需要征收两道税,即25%的企业所得税,划分给个人LP后,还会再征收个人20%的所得税。”

  对于这样的支付安排,吴凌峰其实不认可。吴凌峰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个人税后支付65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比正常公对公账户支付给宁波霍普的成本还要高。”

  杨川平进一步指出,在吴凌峰与同创伟业关联方这一案例中,最大的漏洞在于缺乏书面协议,来保障真实投资人和收款人的利益一致性。从民法的老实信用原则角度,各方在经济往来中应秉持老实信用,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与可预期性。“这种投资与收款主体可能不一样且无协议约束的情景,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与可信赖性,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一旦企业支付款项,存在投资主体可能未收到款项的危险。”

  而站在同创伟业方的视角,同创伟业和吴凌峰双方均清楚投资回购的经过,回购款分为投资款和咨询费收取两部分,是双方协商好的结果。由此,同创伟业方认为,吴凌峰存在“恶意拒不签署屡次协商确认的咨询协议”的表现,并提起了上述相关诉讼。

  Part3. “税务合规”之争

  采访中,上述战投部责任人则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即便投资主体与最终收款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利益一致,但在实际操作进程中,仍然难以避免税务审查的危险。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务必要有合规意识,尤其是开票环节。款项的收入与支出,都需要合同、发票和支付凭据相互印证、匹配,才能财务入账。一旦其中任何一项不相符,就极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杨川平亦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贰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表现,具体包含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明讯科技这一事件中,如果以咨询费名义开票,而实际业务其实不是真实的咨询服务,而是股权回购利息支付,那么这种开票行为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对于上述签署“咨询费保密”协议的要求,杨川平表示,或进一步放大风险。“从合同合法性角度来审视,如果该协议旨在遮掩不得人心或不合法的交易安排,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它第叁方利益,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存在被定性为无效合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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