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张斯文)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制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
业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一定要求。随着个人消费者金融需求的日益丰富,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办法》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近年来,在监管职能部门与银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举措逐渐出台,便民利民的金融产品服务推陈出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仍旧存在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
中国 民生银行 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此次《办法》的制定出台是金融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方向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
“《办法》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确保金融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减少因销售误导或风险错配引发的投资亏损,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有益于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同时,通过实行专业投资者与一般投资人的不同化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引导风险偏好匹配的钱财进入相应市场,也将优化金融供给,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温彬说。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金融机构责任再明确、再强调的一次重要改革,尤其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知情权和追究责任权将大幅提升。通过适当性管理,消费者将能够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获得更透明理性的保障,老年人及其它弱势人群更不会因信息劣势和误导受骗。
“作为首个全面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办法》将有力推动金融领域专业化发展,提升机构客户服务水平,并在一定水平上减少不可靠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从本质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积聚。”曾刚说。
温彬指出,《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并禁止坑骗、误导销售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是金融领域践行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金融监管总局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
一位金融机构责任人对记者表示,金融机构应切实坚持以客户为方向,尤其是对员工,尤其是营销人员做好培训教育,在产品推介进程中尊重客户真实的意愿,防止“强行买卖”。
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责任划分科学设定不同化监管要求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对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顾客销售或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提出明确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可以包含制定专门的销售或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针对金融机构,《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界限,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包含产品风险评级、客户评估、匹配建议等方面。针对客户,客户在知情基础上自主承担风险,需如实提供信息,不然金融机构可拒绝销售,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的纠纷。
温彬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科学设定了不同化监管要求。《办法》要求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含一级至五级,并动态调整,避免“一刀切”。这时,该办法要求区分专业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前者可简化流程,后者强化保护。
在风险评级方面,《办法》还明确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要素的细化要求。在评估标准方面,《办法》要求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能高于两次,年度累计不能高于八次,防止随意调整。在行为禁止清单向,明确禁止取代客户进行评估、夸大宣传、风险错配等事项。
另外,《办法》对65岁以上投资者提出更细的操作流程,要求对老年人追加告知、延长考虑时间、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等;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协商、调解、仲裁等多途径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在信息保护与披露平衡方面,《办法》既要求客户提供必要信息,又严格保护 数据安全 ,并以便于接受和明白的形式向普通投资者披露风险,提高服务获得感。
“《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察管理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目前行业协会已经着手开展相关规则的研究工作,为下一步制度落实提供支持。”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