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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人工智能领域立法,也可以考虑先行出台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领域立法,也可以考虑先行出台部门规章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31 21:32:2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人工智能】 【大模型

  3月30日,2025中关村论坛年会进入第四日。本届论坛继续设置科技与法治论坛,论坛持续全天,聚焦自动驾驶等前沿科技领域立法。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出席论坛,并以《科技法治的中国经验及未来展望》为题发表主旨演讲。

  周光权参与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于运用法治手段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有很深的体会。他表示,我国近年来的立法积极提倡加大科技投入,今后应当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完善专项制度,鼓励国企带头、引导民营企业持续增加长期研发投入,切实施展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

  论坛期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围绕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AI( 人工智能 )换脸诈骗、自动驾驶、确保AI决策的公正性等相关立法问题对周光权进行了专访。

  需通过法律渠道来规制算法“黑箱”引发的问题

  NBD:当前“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AI换脸诈骗”等话题的讨论度很高,您认为应该如何通过立法的行径规范 人工智能 的使用?

  周光权:根据我个人的领会,最理想的情景是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 人工智能 法。由于新技术发展迅猛,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复杂性,需要进一步强化研究,目前相关研究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另外,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应设置相应的条款。例如,针对深度伪造技术所引发的诈骗等违法犯罪表现,公安机关应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违法人员,也应依法采取治安拘留等相应手段和措施。

  NBD:若未来AI参与医疗诊断,如何确保AI决策的公正性?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要求企业打开“黑箱”?

  周光权:我个人认为,的确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规制算法“黑箱”所引发的问题。 人工智能 的研发与应用主体应当在相当大的水平上公开其算法和思维过程,以便让外界能够进行评判和了解。然而,公开到何种水平和如何进行规制,仍需在未来加以深入研究。但你所提出的问题本身具有重要意义。

  L4、L5级自动驾驶相关立法不应该等太久

  NBD:鉴于科技迭代速度不断加快,不断发生新的概念、名词。您认为我们是需要根据新科技的发展来制定专门的法律,还是根据已经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比较好?

  周光权:根据我个人的领会,有些领域的确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例如,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不适应自动驾驶的发展,因为该法要求驾驶员手握方向盘,而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到L4或L5级别时,车辆将完全由系统控制,不再需要人类驾驶员操作方向盘。因此,相关法律亟待加快修订,国家层面的修订工作已经在起草阶段。

  NBD:L3级自动驾驶(可以在限制条件下执行部分功能决策的自动驾驶模式)若想真正进入居民生活,需要在立法之后么?

  周光权:若自动驾驶进程中有人参与,则相关问题会相对简单一些。

  NBD:针对L4、L5级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需要等5年或十年时间么?

  周光权:根据我的领会,不应该等太久。

  NBD: 人工智能 领域的立法有没有可能借鉴欧盟以风险为基准的思路?

  周光权:根据我个人的领会,相关立法需要在产业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欧盟在立法方面的思路倾向于强化管制与安全,若完全参照这一思路,则可能会对产业发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制定全国性的 人工智能 法难度较大。

  应当鼓励在 人工智能 立法领域深入开展学术交流探讨,为今后适时开展 人工智能 相关问题立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相关研究既要积极,又要稳慎,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确保 人工智能 安全发展。既要通过立法为新技术 新产业 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又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有效应对新技术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新挑战。

  NBD: 人工智能 立法有没有时间表?

  周光权:去年已将相关立法列入计划。在正式立法完成之前,也可以商酌由相关主管部门先行出台部门规章,以应对当前的紧迫问题,这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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