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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新规发布 - 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 21:10:4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商业银行】 【互联网】 【融资担保】 【运营机构】 【借款人

  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新规发布!4月3日傍晚,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公告》(下称《通知》),将从202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络贷款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络贷款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正确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有关规定。

  《通知》表示,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端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通知》还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款项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并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和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金、放大倍数、财务情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引发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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