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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雨晴 - 尽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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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修复机制不仅是修复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也是修复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信用秩序。及时准确的信用修复对企业、企业家尤为重要,也是建立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雨晴提出,当前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要尽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所谓信用修复机制,是指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对其解除信用责罚措施,恢复在相关机构的信用评价的制度。在钱雨晴看来,当前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存在四大方面的不足:一是部门间信息交互共享不及时,修复时效亟待加强;二是一些关联人员怠于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信用修复意识不强;三是信用修复证明认可度不高,无益于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经营;四是一些非法分子以信用修复为名实施诈骗,扰乱信用修复秩序。

  从实践经验来看,征信管理机构及相关第叁方平台往往通过抓取司法机关公布的失信人信息,标记相关企业或人员,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但由于信息交互共享存在时间差,在司法机关已经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用的情景下,部分平台或机构未及时维护管理失信人员信息,存在更新滞后等现象,对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钱雨晴解释说。

  她举例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失信被执行人急于信用修复的迫切心理,谎称能帮助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失信人员信息等,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服务费”等,并获取个人信息,要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扰乱信用管理秩序。

  对此,钱雨晴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相关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实现信息更新自动交互和及时传输,以消除信息壁垒,提升修复效率。

  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信用修复证明文件互认机制,明晰开展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统一证明材料的形式内容,帮助当事人全面修复信用,为信用修复证明力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严厉惩戒征信诈骗犯罪活动,强化司法机关修复信用的权威,以法治力量维护信用修复秩序。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和公民了解信用修复对企业、个人的积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信用修复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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