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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受贿1551万余元 - 南宁市原副市长刘为民获刑8年半
【查看信息来源】 3-14 12:42:26中新网3月14日电据“ 玉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3月14日上午, 玉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广西 南宁市 原副市长刘为民受贿罪案,对被告人刘为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为民受贿所得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为民利用担任 南宁市 农业局局长、 南宁市 兴宁区区长、区委书记、 南宁市 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黎某某、赖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和人事招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民身为国家职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为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部分罚金情节,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为民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