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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公司舆情 - 聚光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 - 内控存重大缺陷致使子公司云南聚光构成单位行贿罪
【查看信息来源】 4-7 17:47:44
4月7日,深圳证交所下发关于对 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罚的决定。深交所称, 聚光科技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向国家职员行贿,以非法伎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对 聚光科技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明, 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光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9日, 聚光科技 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 聚光科技 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 聚光科技 控股子公司云南 聚光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当时担任总经理及其它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畅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职员行贿,合计人民币119万元人民币,云南聚光及其它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叶国兵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相关决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织机构合法运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原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合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聚光科技 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向国家职员行贿,以非法伎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5.1条、第2.5.18条、第9.2条的规定。
聚光科技 子公司云南聚光当时担任总经理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 聚光科技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罚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叁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罚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 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
二、对 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 聚光科技 有限公司当时担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
对于 聚光科技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罚,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前, 聚光科技 在4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和当时担任老总叶华俊、丁建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披露, 云南省 曲靖市 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 聚光科技 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叶华俊和丁建萍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二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聚光科技 表示,公司及有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有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 聚光科技 的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等领域的仪器仪表。
值得注意的是, 聚光科技 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亏损,归母净收入累计亏损超6亿元人民币。2023年业绩前三季度仍未扭亏。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52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5.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1.76亿元人民币,亏损增长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