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胰岛素】中选价格再降3.8个百分点,胰岛素集采接续5月落地实施,执行力度待观察
【查看信息来源】 4-24 13:22:56作为由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启动的第壹次接续采购,4月23日,胰岛素专项集采接续采购在上海开标。
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平台显示,本次共13家企业的53个产品参与接续采购,49个产品获得中选资格,中选率92%,中选价格稳中有降,在首轮集采降价基础上又降低了3.8个百分点。同时,首轮集采中价差最大的三代预混组,价差从2.3倍缩小至1.6倍,报价较低的A类中选产品比例从上一轮的40%提高到71%。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本轮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分为A、B、C三组(类)。其中,A类中选产品获得基础量占相应产品首年采购需求量的比率为80%~100%,明确的A1中选产品的比率为100%,其余A类中选产品的比率为80%。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江滨在此次胰岛素接续采购现场对时代财经等许多家媒体表示,从中选结果看,中选价格合理且价差小,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公平性。
“首先,从价格层面,此次采购的特点是对价格数据的掌握和价格线的设定,这一次续标将上一轮的托底价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在价格方面的管理效果更优;其次,基于上轮ABC分组产品的价钱和用量的特点,对不同组别的价钱进行综合测算,制定了A组、B组和C组价格线,引导企业合理报价、降低了企业决策难度;最后,优化了分类分量情况,A1中选产品的分量比例为100%,其余A类中选产品比例为80%,B类55%,C类为45%,体现了量价挂钩的准则,也鼓励企业通过降价换取市场。”江滨分析称。
据国家医保局消息,此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将于5月份在全国落地实施,与上一轮集采平稳有序衔接。
2021年年底,国家集采施行三年后正式拓展至慢病领域,即首轮胰岛素专项集采启动。这是生物制剂品种第壹次进入国家集采,中选产品平均降价为48%。该轮集采于2022年5月开始落地实施,迄今已经有近2年。
随着集采进入深水区,落地后的执行情况如何备受关注,尤其是该类特殊、专项药品。国家医保局之前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动态显示,胰岛素专项集采前,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胰岛素年用量约2.5亿支;集采后,中选胰岛素22个月用量达6.5亿支,平均年用量约3.5亿支。另外,集采以后,三代胰岛素的使用比例从58%提升到70%。
在地区放量及落地执行上,现场多位专家及企业人士均对时代财经等许多家媒体表示,基层社区医院对胰岛素集采的接受度更高一些,而大三甲医院对此的接受度相对较低。亦有现场人士对时代财经表示,于企业而言,中标后分到的分量还是有限的,一些省份如果执行力度不到位,可能对企业的带量也有影响。该人士同时指出,集采执行起来各地还是有限制的,据他们观望,二三线城市执行的力度稍差一些。
江滨对时代财经等许多家媒体表示,“首先,产品的质量毋庸置疑,国产品种的注册审批规则和质量标准已经趋向国际化,国家药监局的审评审批效果和效率能确保,很多国产品种也在申请海外注册,企业和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也都达到国际水平。带量采购对国产药品是个练兵机会,能帮助性价比高的品种更好地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化轨道。另外,国家药监局对中选品种采取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检验;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很强。前九批带量采购374个品种、932家企业,其中不合格品种才5个,都是因为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直接判定质量不合格。中选品种基于质量、疗效有保证,价格又降低了,病患在使用中选药品时健康产出能确保,同时经济负担还减轻了。像这次中选胰岛素产品大部分为低价的A类中选,中选B类、C类的产品不到30%,总体费用肯定会下降。”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院长助理兼价格招采室主任蒋昌松在接受时代财经等媒体采访时则指出,胰岛素与其它药品有相应的不同性,病患的依从性、换药问题尤为受到关注。“有患者指出,患者习惯了某个品牌、某一个款产品,效果不错,他/她是不愿意换药的。尽管药品的价钱是很关键的考量因素,但患者仍然是更在乎身体的恢复。”蒋昌松称。
另外,在医疗机构报量和使用方面,医院不会有太大的难度。此次胰岛素接续一共有13家企业参与报价,其中有3家新企业,13家企业全部中选。江滨解释道,10个老品种在首轮胰岛素专项集采已经全部采购和使用过,医院也已经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其次,接续采购给予了医疗机构很大的自主权,即在剩余量的分配上,允许医院自主将剩余量分类A类中选品种,选择其熟悉信任的品种。C类中选品种的使用规模会有所调整,但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不会改变。
为确保集中采购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最新一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也指出,“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其中,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条件上,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它价格适宜的产品。采购周期内,如有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相关采购组最高中选价,由企业向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可视同中选产品,但在提出申报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