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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85后-庄家栽了!控制109个账户操纵1只股票 被罚没2.66亿!
【查看信息来源】 5-16 19:59: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一位名叫张智的“85后”,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操作“ 华英农业 ”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并处以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罚款,没收款项加上罚款合计约2.66亿元人民币。
“85后”因操作股票被罚没合计2.66亿元
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名为张智,1985年9月诞生,住址为 广东省 深圳南山区。
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经查明,张智通过控制中云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择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云辉尚势合众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云辉尚势共赢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周某1、张某、康某兵、周某2、李某雄、全某山、罗某优、俞某龙、查某等人为交易团队,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张智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操作行为影响“ 华英农业 ”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好比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方面,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共190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日170天,账户组交易量占“ 华英农业 ”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69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1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1个交易日,于2017年5月4日达到最高的41.64%。其中,133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62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位列第壹,账户组单日买入成交量占“ 华英农业 ”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64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30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10月20日达到最高的61%。账户组在152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5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位列第壹,账户组单日卖出成交量占“ 华英农业 ”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57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23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6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7月6日达到最高的51.41%。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钱财优势。
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 华英农业 ”股票46,053,424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0.85%,占总股本比例均值为8.62%。其中,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61天、134天,超过总股本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59天、83天。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在上述操作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170个交易日均有交易,共申报交易51,322笔,其中有56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300笔,9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1000笔,2017年12月12日达到最高2932笔。连续交易特征明显。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面,在操作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70个交易日中,有73个交易日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的情景,对倒量合计39,672,448股,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94%,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率分别为15.89%、16.03%。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率有9个交易日超过10%,2017年8月30日达到最高,为26.4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张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壹款第壹项“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作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第叁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所述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张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张智其实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作“ 华英农业 ”,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作方为梁某超和王某锋;张智没有操作“ 华英农业 ”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操作“ 华英农业 ”的客观行为;张智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张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作“ 华英农业 ”的收益;调查过程未尽到全面调查义务,认定的事实与基本事实不符。相关证据的取得具有非正当性,内容不具有可靠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第壹,关于账户控制问题。张智组织交易团队,有关人员系听从张智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智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 华英农业 ”,案涉操作行为是由张智组织实施的,张智系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第贰,关于当事人没有操作主观故意的申辩。账户组在交易进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和对倒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完全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作的主观故意。
第叁,关于当事人不存在操作客观行为的申辩。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员通过接收张智指令,买入卖出“ 华英农业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了“ 华英农业 ”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存在操作“ 华英农业 ”的客观行为。
第四,关于本案资金去向。王某锋转给张智的钱财中,除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期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第五,关于调查的合法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召开前已履行相关调查义务,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补充调查谈话进程中,调查人员很多于二人,并出示了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制作了谈话笔录,且新取得的证据与此前证据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并处以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严厉惩戒操作股票价格行为
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执法情况综述提及,从严打击内外勾结操作股票价格。依法严厉责罚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作市场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非法行为。2023年,查办9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与游资内外勾结操作本公司股票价格案件,对 劲拓股份 、 森源电气 、 新美星 等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分别处以6.6亿元、6.1亿元、9567万元罚没款。
从重处理操作市场累犯惯犯。对个别操作市场被屡次处罚仍未收手的非法分子,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如王某铜团伙前后操作7只股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15亿元罚没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某成团伙操作股票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次处罚后再次犯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2.97亿元罚没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实查办新型违法案件。运用数据化分析手段,依法打击不断变异、升级的资本市场新型犯法行为,坚决杜绝遏制蔓延势头。如依法严厉责罚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作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作的犯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不法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操作市场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