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管理人员】以严管厚爱护航国企高质量发展
【查看信息来源】 5-30 8:40:50维辰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罚条例》5月28日公布,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犯法行为具体化为51种情形,并明确相应处罚,自9月1日起施行。
简而言之,《条例》主要干了一件事,那就是总结“雷区”清单。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处罚的程序等的专门规定。《条例》对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并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了底线红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做什么,做了会怎么样,了然于目。实践中,许多反腐线索由国企内部人士提供,51项违法情形其实也提示了知情人士监督举报的关键,将对革除国企之蠹贡献重要力量。
有油水的地方最容易滑倒。国企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近年来腐败问题丛生,有的屡改屡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问题突出,亟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败斗争。从全局来看,在全方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企要充分施展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企要以自身高质量发展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的一定要求。
监督不仅不会制约国企发展,而且将助力其高质量发展;监督不是要束缚管理人员干事,而是要让其在正确轨道上放开手脚、大胆干事。这也提醒我们,要处理好监督与保障、严管与厚爱之间的关系,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企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处罚,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对待、合理使用受处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意在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毋庸讳言,此前《条例》公开征求建议时,追究责任细致化与容错概念化曾引发部分人担忧。对此,一方面要看到,啥事不能干的标准相对明确,追究责任制度的探索也比较成熟,给出细化、统一的“尺子”其实不难;而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也不同,在一个国企中属于“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到了另外一个发展更超前的企业可能压根不是这回事,这也是容错规定细致化的难点。
另一方面也要承认,多家媒体调研发现,容错机制在一些地方成为“墙上画大饼”。正视问题,完善细则确有必要。回到严管厚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话题上,相关部门可以多公布通过“三个区分开来”对管理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例,在强化全面监督的同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