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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大股东】减持新规可以更严厉一些

查看信息来源】   5-27 18:26:21  

  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减持办法》第壹次以规章的形式亮相,权威性、约束力增强,有益于更加明确市场预期,是规范减持行为的条件性规则。

  从内容来看,《减持办法》保存了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爬行”减持即每三个月的减持比例限制、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比例限制等实践中运行较为成熟的核心条款,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全面封堵可能存在的规则漏洞,严格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行为。

  虽然《减持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减持新规”,但笔者认为,还可以更严厉一些。

  首先,对于非法涉及到的不得减持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可以将未满六个月的时间期限延长到未满十二个月;将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延长到未满六个月。这种做法既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尊重,也是对非法行为的惩处。

  其次,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的有关情形,如破净、破发、分红不达标及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同样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公司董监高等重要股东。

  再次,《减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不得将限售股通过转融通出借。其实,即便是解禁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如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理财产品)也不应通过转融通进行出借。这种做法不仅容易引发“绕道减持”,也容易挫伤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还容易分散公司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精力,让董监高把主要精力放在“炒股”上。

  另外,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高管的辞职套现行为。从《减持办法》来看,高管辞职套现还是有利可图,毕竟高管辞职后,禁止减持的期限只有半年时间。而假如不辞职的话,高管每年最多只能减持所持股份的25%。因此,在高管辞职套现的问题上,应作出规定,即高管辞职后,每年仍然只能套现所持股份的25%。此举可以防止高管通过辞职来达到提前套现的目的,也有益于保持高管队伍的稳定。(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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