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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证监局通报会计监管典型案例 - 首次追究审计掮客

查看信息来源】   5-31 21:28:52  
合伙人】【审计报告

  深圳证监局披露严打审计市场“掮客”行为和会计所合伙人犯非国家职员受贿罪的两起典型案例。

  最近,深圳证监局发布2024年第3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下称“监管通讯”),聚焦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资产评估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其中,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警示:一位会计所合伙人竟协助上市公司签“抽屉协议”,并约定收取20%的居间费用;另有一位会计所合伙人受贿2600万元人民币,被判6年半。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翻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行政处理决定书资料,通过比对违法具体情节、人物姓氏、处罚措施,监管通讯案例一或涉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堂堂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新亿”)、刘耀辉。其中,刘耀辉为监管通讯所指的审计“掮客”。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监管通讯提及的案号及比对案件情节、判罚结果,案例二中因犯非国家职员受贿罪被刑事判决的杨某,或为杨琛。

  据上证报报道,两位合伙人均来自大华所。收取居间费用的大华所前合伙人刘耀辉曾将*ST新亿(现名“ 退市新亿 ”)审计业务介绍给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堂堂所”),并协助堂堂所与*ST新亿签订“抽屉协议”,约定或有收费。收受2600万元贿赂的为大华所前合伙人杨琛,事涉华业资本收购捷尔医疗的审计。

  第壹次追究审计“掮客”责任

  监管通讯显示,在A所未勤勉尽责案中,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发现A所在某上市公司B公司年报审计执业中,与B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要求如发生被监管职能部门处罚的情形,B公司应予以补偿。

  由于A所的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的犯法行为。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A所罚没款超1379万元人民币,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认定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并分别采取十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通讯指出,刘某某作为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向A所推介审计业务,并约定收取居间费用,影响A所独立发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直接参与并组织人员参与上市公司B公司相关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协助A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因此,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刘某某为A所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并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通讯显示,A所案也是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职员以外第叁人责任案件。刘某某一是约定支付居间费,协助签订“抽屉协议”;二是影响B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指导删除审计报告重要内容;三是组织团队成员复核、更改A所审计报告,深度介入B公司审计工作。

  监管通讯进一步指出,刘某某不服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提起行政诉讼。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刘某某为实际从事犯法行为人,对A所施加影响和压力的表现贯穿A所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A所审计独立性。

  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市 顶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支持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认定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驳回对方上诉。两级法院同步审查确认了A所案的违法事实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案调查程序。

  监管通讯指出,刘某某系资深注册会计师,在深从业二十多年,当时担任某大所的合伙人。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翻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行政处理决定书资料,通过比对监管案例中的违法具体情节、人物姓氏、处罚措施,该案中A所、B公司、刘某某或分别为堂堂所、*ST新亿、刘耀辉。

  会计所合伙人受贿2600万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监管通讯在案例二中表示, 重庆市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 重庆市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职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甲所”)内部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赚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00万元人民币,数目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职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审计机构甲所历年来负责北京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年度财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IT审计等审计工作。

  2015年,重庆某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被乙公司收购后并入其财务报表审计。李某某(另处)与乙公司之间针对丙公司的收益存在“对赌协议”,若无法完成利润要求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杨某系审计机构甲所的内部合伙人,其作为项目管理合伙人,负责乙公司及丙公司的审计工作。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所管理的审计团队审计发现丙公司会计账目存在许多问题,且监督部门可能对涉及丙公司的审计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为利用杨某的职务权利的便利,虚增利润,同时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李某某在与杨某见面进程中,以高薪聘请杨某作为顾问、过节费等名义向杨某行贿。杨某收受贿赂后对审计进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进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

  监管通讯指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非国家职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杨某所退违法所得26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渝九检刑诉[2019]1261号起诉书”及比对案件情节、判罚结果,监管通讯中因犯非国家职员受贿罪被刑事判决的杨某,或为杨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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