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利润总额】虚增营收86亿元,-戴帽-!
【查看信息来源】 6-1 18:30:56
遭立案侦查半年之后, 锦州港 收到了初步调查结论。
据 锦州港 最新公告,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告知书》)认定, 锦州港 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借款需求,与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然而, 锦州港 与该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却无商业实质。
《告知书》称,2018年至2021年, 锦州港 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造成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21.2亿元、39.5亿元、24.8亿元、0.75亿元人民币,四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逾86亿元人民币。
根据退市新规, 锦州港 触及新增的财务做假相关规则,公司股票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的情形,A股股票简称将由“ 锦州港 ”更改为“ST锦港”。
“ 锦州港 ”变“ST锦港”
5月31日晚间, 锦州港 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2023年11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最近,公司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告知书》。
根据《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它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壹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含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收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科目。”
锦州港 表示,公司收到的《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上述规定的股票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告显示, 锦州港 A股股票简称将由“ 锦州港 ”更改为“ST锦港”,实施其它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下跌幅度限制为5%。
锦州港 表示,公司董事会对《告知书》载明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争取尽快撤消风险警示。同时,公司将结合《告知书》内容,对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进一步核查,适时予以调整,最终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理决定为准。
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告知书》指出, 锦州港 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借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
据介绍,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锦国投”)曾为 锦州港 全资子公司,2018年6月后 锦州港 持有锦国投股权比例降低至33.34%,但仍为第壹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 锦州港 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 锦州港 开展贸易业务。
2018年至2021年, 锦州港 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此时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经查认定, 锦州港 的采购资金从 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货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 锦州港 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 锦州港 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 锦州港 。 锦州港 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告知书》认定,2018年至2021年, 锦州港 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造成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利润总额2070万元人民币,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5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利润总额3900万元人民币,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利润总额4400万元人民币,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万元人民币,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万元人民币,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十年以上市场禁入
《告知书》称,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 锦州港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时,徐健、刘辉作为 锦州港 的老总、总经理,犯法行为极其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第叁条第壹项、第七条第壹款之规定,监管职能部门拟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十年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