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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金融消费者这件事 - 国家三大金融管理部门联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查看信息来源】 6-29 8:11:05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6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据了解,相关具体的工作安排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根据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均被划入金融监管总局。毫无疑问,这一改革安排对我国将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从6月28日国家三大金融管理部门联合下发的这份公告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将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将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以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在这一协调机制下,从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调整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将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另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将由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