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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涉及五大方面 -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被修改 - 今年来多家大型券商遭罚
【查看信息来源】 6-12 19:25:13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更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此次更改涵盖五个了方面的内容,包含发行定价利率指标、负向申报质量指标、风控实效指标、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服务国家战略指标。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来近10家券商因债券业务被罚,其中不乏大型券商,包含 国泰君安 、 中金公司 、 中信建投 和 海通证券 等。
被约谈、现场督导每次扣1分
首先,是将第十六条更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水平为根据。”
相应地,将第叁十七条更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根据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水平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经有估值的,位列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位列第21名今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其次,是将第叁十五条更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再次,是将第叁十九条更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率从大到小进行排名。位列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位列第31名今后的,不扣分。”
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加2分
第四,将第四十四条更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高于6分。证券公司能够施展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1分。
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界限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第五,是将附表《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具体计分方法》进行了相应地更改。
多家大型券商因债券业务被罚
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在债券发行定价、项目尽调和受托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相继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这些券商涉及 东兴证券 、 国泰君安 、 中金公司 、 招商证券 、平安证券、 申万宏源 证券、 中泰证券 、 中信建投 、 海通证券 等。
其中,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格力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共有6家券商因此受四处罚。
今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 东兴证券 、 国泰君安 和 中金公司 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都存在若干问题。
其中 东兴证券 的主要问题是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当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基本情况与处理结果,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
国泰君安 的问题主要是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等情形; 中金公司 的问题是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形。
今年4月,广东证监局也披露 中泰证券 、 中信建投 和 海通证券 作为 格力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若干问题。
其中, 中泰证券 作为“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对存货不存在降价情况的分析核查不严谨,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立案侦查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
中信建投 作为“23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 作为“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围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景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过失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