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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基础设施REITs - 重大变化!

查看信息来源】   7-26 17:08:04  
REITs】【基础设施】【常态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7月26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公告》。

  “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和多条理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条件设施REITs正式迈入常态化发行的新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责任人介绍。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

  已具备良好基础

  上述责任人介绍,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21年6月21日,首批9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挂牌上市。直到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67个项目(含扩募项目),其中44个项目发行上市,共发售基金1285亿元人民币,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超过510亿元人民币,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6400亿元人民币。据统计,上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已累计向投资者分红超130亿元人民币,2024年上半年中证REITs全收益指数上涨8.65%。

  该责任人表示,总体来看,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制度规则持续完善,发行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市场表现总体稳健,各方面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基础设施REITs对增进投融资机制创新、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正逐步显现,推进常态化发行已具备良好基础。

  明确审核内容和把关标准

  该责任人介绍,《通知》以构建常态化发行机制为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为遵循,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原则,全面改进申报推荐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核内容,优化政策空间,简化推荐程序,压实各方责任。与试点阶段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有四方面重大变化。

  一是进一步聚焦重点,明确审核内容和把关标准。《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精神,聚焦宏观政策符合性、投资管理合规性、回收资金使用等推荐重点,改进项目申报要求,确保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常态化发行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对项目未来收益率提出要求,更多交由市场自行判断、自主决策;不再对国资转让等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的转让事项作出要求,改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办理。

  二是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申报推荐效率。《通知》简化工作流程,取消前期辅导环节,改为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企业直接申报;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严格限定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退回或受理时间、咨询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次数和项目方反馈时间,进一步提高申报推荐效率。

  三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权责一致。《通知》在简化申报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流程设计,压实相关各方责任。严格“退回”措施,对于申报项目和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退回。严明惩戒纪律,对于申报时敷衍塞责、隐匿事实、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受理、函告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措施。严格咨询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切实保障项目评估质量。

  四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回应有关方面的实际诉求,适当扩大发行范围,增加了清洁高效的燃煤发电、养老设施等资产类型。调整优化规模要求,明确对于行业共性原因造成缺乏可扩募资产的项目,和第壹次发行规模超50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的规模要求。提高回收资金使用灵活度,取消用于存量资产收购的30%比例上限,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率上限从10%提高至15%。

  积极主动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

  《通知》要求,各参与方要坚持“权责利对等”原则,主动提升项目准备能力、材料编制能力、投资判断能力,积极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经理要深入学习理解监管要求,全方位梳理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对照本通知要求逐项核查基本条件符合性,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显现项目情况,切实担负起项目申报责任。

  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和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循执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客观情况,充分披露项目潜在风险。

  REITs投资人要准确把握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权益属性,正确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采用“新老划断”方式实施

  《通知》系统提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阶段的各项要求,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印发的条件设施REITs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样的,均以《通知》为准。

  《通知》采用“新老划断”的形式实施。2024年8月1日之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执行。2024年8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受理和已正式推荐至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项目,继续根据原申报要求执行;同时,在回收资金使用方面,可自主申请根据《通知》最新要求调整,以加快回收资金使用、更好增进投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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