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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布林】事关年报信披违法行政处罚 - 上海证监局在北京金融法院出庭应诉
【查看信息来源】 8-9 15:30:118月9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三天前,即8月6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李某等四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二审案件。
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三庭法官陈良刚担任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通过 线上线下 相结合的形式参加了诉讼。上海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安永勇作为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并积极发表意见。
从案由来看,本案源自2022年7月29日上海证监局作出的一起对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非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行政处理决定。
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造成上市公司报表虚增大额利润。上海证监局认定,李某作为子公司当时担任执行董事,实际负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提供资金用于虚构贸易业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不存在的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作为子公司当时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相关印章保管,涉案相关销售合同由其同意加盖印章,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虚构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翟某某作为子公司当时担任财务责任人,在涉案交易中指示向供货商付款及向采购商开具销售发票,且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上述虚构业务所用资金走账,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吉某某作为子公司当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副老总,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作出三项决定。一是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对王某某、翟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三是对吉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李某等四人对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李某等四人仍不服,向 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李某等四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
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当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官方网站显示,北京金融法院自建院之初,主要管辖 北京市 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同时,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北京证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证券纠纷,进行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另外,北京金融法院还对“一行一局一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在2024年3月18日建院三周年的新闻发布会上,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介绍,金融行政案件密切关系监管政策实施,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责任重大。北京金融法院自2021年3月18日建院以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424件,审结1232件。
另据记者的不完全统计,直到今天,在相关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由的案件审理进程中,已经有包含北京证监局、央行 北京市 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和广西证监局等相关责任人在北京金融法院出庭应诉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