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反亏532万 光大证券前投行总经理被罚460万、十年市场禁入

查看信息来源】   9-15 10:04:49  


K图 601788_0


K图 300256_0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光大证券 ”,601788)前投行总经理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罚。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因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星科技”,300256)股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 光大证券 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赵远军的表现违反了有关规定,对赵远军处以合计460万元罚款,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罚单中信息,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赵远军在 光大证券 任职。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2022年期间, 光大证券 有且只有一位名为赵远军的员工公开露面,该同名同姓人员为 光大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赵远军。据2020年《遵义日报》报道, 光大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赵远军出席了沪遵金融协作助力遵义高质量发展恳谈会,并进行了讲话。 光大证券 保荐的IPO项目 帝科股份 (300842)于2020年6月18日上市, 光大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赵远军同样出席并讲话。另外,根据多家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报告,赵远军为 光大证券 保荐业务部分责任人的记录,与罚单中从业时间一致,均是从2018年至2022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公示中,无同名人员。

  对于该事件, 光大证券 向澎湃新闻回应称:坚决支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前员工行政处理的决定,将严格根据公司问责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并抛砖引玉,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光大证券 强调,对员工执业行为非法问题坚持“零容忍”原则,下一步,将持续完善管控长效机制,以严的措施推动严的氛围全面形成。

  内幕交易巨亏532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的罚单,2020年2月17日,星星科技拟重大资产重组, 光大证券 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方案,并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景,并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同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星星科技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贰款第壹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于2020年3月15日。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根据调查,2020年2月25日、2月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1141.22万元。2021年8月18日、8月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609.5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近532.59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所述的犯法行为。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表现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二条所述的犯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

  “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我会决定:对赵远军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其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

  “朋友推荐”的申辩理由被驳回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听证进程中,赵远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赵远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用。一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另一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赵远军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于2月22日参加了相关视频会晤。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针对量罚过重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量罚适当。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