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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获刑15年 - 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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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5日, 吉林省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职员职务上的表现,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清玉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清玉受贿数目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目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表现,经查证属于事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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