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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2024】-评论-锦州港关键岗位-一锅端-,董监高应时刻警惕违法红线
【查看信息来源】 10-30 14:54:03
文/吴治邦
10月28日晚间,ST锦港(600190.SH)对外披露称,2024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锦州市 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老总兼总裁刘辉、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老总徐健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老总徐健被取保候审。
上述来看, 锦州港 前任老总、总裁、财务总监等公司最为重要的岗位,皆因信披违规涉刑违规被查。以往此种情形只在欺诈发行中出现,在仍在正常上市的企业中极少出现。或是考量公司稳定经营的因素,一旦公司管理层因信披违规涉刑,反过来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类案多以行政处理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 锦州港 存在两方面违法事实,一是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二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其中,2018年-2021年分别虚增的收益总额为20,709,058.73元、38,998,829.24元、44,157,425.51元、75,113,954.95元,分别占到利润总额的5.67%、17.78%、18.30%、47.85%。
上述数据来看,虚增利润的钱财越来越大,一度迫近公司利润总额的一半。不过,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样,多数信披违规案多以行政处理为结尾,如涉转网通信风波的ST舜天(600287.SH)、ST 易事特 (300376.SZ)、ST特信(000070.SZ)、* ST中利 (002309.SZ)等公司财务做假的钱财以亿元起步,甚至超百亿元级别,不过迄今为止还未传出上述责任人员涉刑的消息。
《刑法》第壹百六十一条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有着明晰的入罪标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存在的或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不根据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它人利益,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极其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上述法规来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只是结果犯,同时也是情节犯,但对于“严重损害”、“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尚未有严格标准,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十年5月7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或正是因处于模糊地带,该条款十长时间以来较少的被适用。
不过,自今年起,《刑法》第壹百六十一条所提及的内容正在被不同水平的诠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2024年8月印发《关于办理财务做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要求,对峙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务必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流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和未根据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目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上述来看,检察机关对财务做假行为给出了针对性的立案追诉标准,在严监管的环境下,信披违规主体或不仅付出行政罚金,还可能因此被处以刑罚。在 锦州港 财务做假一案中,公司责任人员早在5月份就收到了《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数个月后又迎来了刑事立案侦查。
值得强调的是,几天前,另一家上市公司 模塑科技 (000700.SZ)老总兼总经理曹克波同样因过往的信披违规受刑事调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两家仍然挂牌上市的企业主要人员因信披违规涉刑,这一信号值得所有公司的董高监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