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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洞察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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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知局规〔2024〕1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增进 数据要素 有序流通和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推进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存证试点工作,上海 知识产权 局、上海数据局联合制定了《上海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 知识产权

  上海数据局

  2024年11月8日

上海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第壹条(目的和依据)

  为增进 数据要素 有序流通和数据价值充分实现,推进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试点工作,根据《“十四五”国家 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上海 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贰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上海 知识产权 局申请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叁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本质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

  第四条(总体要求)

  上海 知识产权 局在国家 知识产权 局指导下,贯彻落实关于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试点工作部署,开展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的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积累先行先试经验。

  上海数据局支持建设上海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管理平台和上海数据存证中心 知识产权 分中心。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公平有序、老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准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变更、撤消和注销的,上海 知识产权 局应当进行公告。

  第五条(申请方式和材料)

  申请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的,应当通过上海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申请表;

  (二)数据产品概述;

  (三)对数据进行本质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说明;

  (四)应用场景说明;

  (五)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权益归属声明和数据产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和 知识产权 承诺书;

  (六)数据产品信息。

  第六条(登记审查)

  上海 知识产权 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制定的审查指南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海 知识产权 局应当在接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登记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登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取消登记申请。

  第七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一)数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数据产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或隐私的;

  (三)数据产品系非法获取或侵害他人 知识产权 的;

  (四)数据产品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五)登记申请人隐匿事实或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的;

  (六)重复申请登记或登记申请主动取消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七)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公告异议程序)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申请经审查通过的,由上海 知识产权 局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申请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贰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为登记申请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壹项、第五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 知识产权 局提出异议。

  上海 知识产权 局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在60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和登记申请人。情况特殊、复杂的,异议处理期限可以延长60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建立的,由上海 知识产权 局予以登记,通过 区块链 技术予以上链存证,并颁发登记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证明文件)

  登记证明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一)文件名称;

  (二)证书编号;

  (三)登记号;

  (四)数据产品名称;

  (五)登记主体;

  (六)证件号码;

  (七)申请日期;

  (八)登记日期;

  (九)其它需要在登记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变更登记)

  已登记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的转让、质押、许可使用和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转让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利的;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利的;

  (三)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撤消登记)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后,上海 知识产权 局发现已登记的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消,告知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的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 知识产权 局申请撤消。

  上海 知识产权 局经审查,应当在30日内作出撤消或不予撤消登记决定,并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条(注销登记)

  权利人可以向上海 知识产权 局申请注销已登记的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造成原权利人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人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无新权利人的,由上海 知识产权 局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有效期及续展登记)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之日起计算。

  涉及变更登记、撤消登记、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送存证。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登记存证有效期满,权利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上一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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