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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违规入股重大窝案!这家券商多位前高管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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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的两单券商高管违规入股的处罚,在这个周末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第壹关注焦点:处罚人员包含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尚文彦,分别被处罚款250万元、20万元、38万元、125万元。

  记者发现,这四位其实其实不是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分别曾任 中泰证券 高管或是业务责任人,或是民生证券的高管。这其中,毕玉国任原 中泰证券 总经理、副老总等职;尚文彦原为民生证券副总裁,但更早的从业机构为 中泰证券 ;钟建春为 中泰证券 原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张玉林则与 中泰证券 一位原保代同名。image

  不过,四位虽都有 中泰证券 的从业经历,但案件发生时间却相差2年。记者了解到,这是因为突击入股的,其实为同一拟上市公司,image

  第贰关注焦点:罚单都提及了违规买卖证券,罚单下文中,对“违规买卖证券”都有相对详细的描述,即协议约定违规获取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的动作行为。

  罚单中涉及毕玉国的事由为: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image

  涉及钟建春、张玉林的处罚事由为: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根据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涉及尚文彦的处罚事由则为:2020年4月,证券从业人员尚文彦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尚文彦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彦通过他人将资金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4年1月,尚文彦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image

  罚单事出违规入股

  显然,只有相关高管或是业务责任人的身份,才能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违规入股。不过目前中证协官方网站均已无上述4人证券从业信息。

  记者了解到,尚文彦原为民生证券副总裁、执委,主要分管债权融资事业部,今年6月左右,尚文彦离任民生证券,离职原因与上述违规事件有关。而尚文彦曾有 中泰证券 的任职经历。

  毕玉国曾任 中泰证券 总经理、副老总。2023年8月28日, 中泰证券 发布公告,公司董事、副老总毕玉国因组织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老总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毕玉国辞职后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

  上述涉违规事项,分别发生2018年、2020年,2020年恰是李玮执掌 中泰证券 17年的最后一年。他于今年4月被 山东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彼时他已离开 中泰证券 约三年半时间。

  据 山东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消息显示, 山东省 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李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 山东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0月29日, 中泰证券 公告,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峰为公司第贰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李玮将不再担任公司第贰届董事会董事、老总职务及相关委员会委员、法定代表人。

  违规入股、违规持股遭严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毕玉国、尚文彦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所述犯罪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壹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壹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职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违规持股,似有增多之势。

  10月23日,国都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责任人杨江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从业人员违法持有股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立案。根据有关规定,杨江权已不能履行公司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董事会于10月22日收到杨江权递交的辞职报告,自10月22日起辞职生效,杨江权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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