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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利好来了!两部门发文 - 支持中央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查看信息来源】 12-2 16:02:36要点:
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最长可到15年;
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
符合基本条件的优质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中央企业并购,也可上市、 股权转让 ;
不以单纯追求财务回报为目标;
可设置较高容错率,更加关注基金投资组合整体而非单个项目;
与出资人共进退。
据国务院国资委网站12月2日消息,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政策措施,推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央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据了解,着眼新技术新领域新赛道布局,优化出资人政策供给,国务院国资委积极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增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引导中央企业用好创业投资基金这一市场化工具,缔造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产业投融资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在科技强国建设之中施展更大作用。
存续期较一般投资基金延长
据相关政策措施,致力长周期陪伴创新企业成长,推动国资成为更有负担负责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具备硬科技实力的种子期、草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要投资标的,长期支持陪伴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壮大,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最长可到15年,较一般股权投资基金延长近一倍。
着力加大创新资本投入,募集更多资金投向硬科技。支持中央企业围绕主责主业,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要技术,发起设立概念验证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所需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施展母子基金放大投资功能;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吸引商业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共同参与,引领各类长期资本聚焦科技属性、技术价值、新兴领域开展有效投资,带动形成创业投资资本集群。
优质项目可由央企并购或上市
相关政策措施提出,突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宗旨,以创业投资基金为“探头”和“触角”培育新质生产力。中央企业要施展创新主体作用,以创业投资基金为“探头”和“触角”,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求投资优质创新项目。
同时,支持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孵化器、产业园区等加强合作,构建面向市场的科创孵化和产业投融资机制。中央企业要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战略引导、产业应用、资源对接、资本运作等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优质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中央企业并购,也可上市、 股权转让 。
不以单纯追求财务回报为目标
针对国资创业投资“不敢投”“不愿投”等诸多问题,健全符合国资央企特点的考核和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建立以功能作用为重点的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既要“算总账”,对整体投资组合开展长周期考核评价;还要“算大账”,考核评价以功能作用施展为核心,兼顾效益回报等要素,不以单纯追求财务回报为目标。
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合理容忍正常投资潜在风险,根据投资策略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设置容错率,重点投向种子期、草创期项目的基金,可设置较高容错率。在各类监督检查中,更加关注基金投资组合整体而非单个项目、关注功能作用和战略价值而非短时间财务盈亏、关注未来长期发展趋势而非当前阶段性问题。
根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的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根据规定不予、免予问责。
与出资人共进退
相关政策措施提出,要遵循基金市场运作规律,既突出“放得活”,又体现“管得住”。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于早期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资产评估、尽职调查程序,授权投资团队在一定投资额度内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责权利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既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实现投资团队与基金深度绑定,与出资人共进退。
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指导中央企业有序规范推进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项目对接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布局,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本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