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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情况 - 仁智股份及相关高管被罚74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12-3 17:28:23
12月3日,浙江 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仁智股份 ”或“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透露,公司因与深圳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更改为深圳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润合 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 新材料 ”)、深圳壹品 新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 新能源 ”)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也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公司处400万元罚款,对 仁智股份 董事、实控人陈泽虹陈泽虹处20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老总温志平处7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总裁陈曦处70万元罚款。
▲ 仁智股份 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不久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37)号称,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1年, 仁智股份 与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人民币,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人民币,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 董事、实控人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 仁智股份 与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叁条第壹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和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准则,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叁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 仁智股份 的关联方。 仁智股份 与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仁智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第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第贰款所述的犯罪行为。
仁智股份 当时担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当时担任老总温志平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 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 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 仁智股份 信息披露非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决定:
一、针对 仁智股份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表现,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 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 仁智股份 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表现,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 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浙江 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38号)称,经查明,当事人 仁智股份 总裁陈曦在上述犯罪行为中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 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 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 仁智股份 信息披露非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曦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壹,鸿博中益、润合 新材料 、壹品 新能源 (以下合称“三家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的关联方且《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仅适用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第贰,陈曦对案涉关联关系不知情,已勤勉尽责;第叁,案涉大宗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较小,公司涉嫌违法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已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同类案件,不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综上,请求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理。
经复核,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认为:第壹,结合 仁智股份 实控人、董事陈泽虹对前述三家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情况、资金人员管控情况等,前述三家公司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182号)规定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第贰,陈曦作为 仁智股份 总裁,参与了前述三家公司的业务,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 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 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第叁,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能简单类比。当事人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充分考虑了案涉交易发生额、确认收入额、公司整改情况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罚,量罚适当。综上,对陈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局决定:
一、针对 仁智股份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表现,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的规定: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 仁智股份 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表现,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仁智股份 称,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更正。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理,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真挚的歉意。
仁智股份 10月28日晚间发布三季度业绩公告称,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约1.32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1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亏损约103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