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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车辆安全统筹乱象频频 - 中保协再发风险提示

查看信息来源】   12-5 14:01:28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孙诗卉实习生周末上海报道

  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再度发布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危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称近期多地投诉反映,社会上一些非保险公司销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产品及开展类似业务(简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

  中保协在风险提示中明确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保护。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企业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此类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相关权益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保障。

  其实,车辆统筹业务其实不是新鲜事物,但近两年来,由于车险市场尤其是 新能源 车险的价钱持续攀升,在“车主喊贵,险企叫亏”的环境下,一大波统筹公司瞄准了这一市场如漫山遍野般冒了出来。记者在企查查平台检索发现,仅今年一年内,就有130余家名称中包含“交通安全统筹”的企业成立。

  安全统筹不可“碰瓷”保险

  其实,早在2022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曾发出过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危险提示。其中提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此类公司出现撤消、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担责。如有保险需求,广大车主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源于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中,第贰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三)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强化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提倡。车车科技车险业务责任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交通安全统筹建立之初,是具有行业互助性质的一种保障措施。随着社会车辆参与其中,参与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超过运输公司内部范围,逐渐从非营利互助性质变成了商业营利性质。

  近年来,随着 新能源 汽车市场快速扩张, 新能源 车险走入“车主喊贵、险企叫亏”的困境。同时,部分货运、客运车辆高额保费与拒保风险并存的行业现状下,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凭借一定的危险补偿性质与相较低廉的价钱,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亦引发了很多乱象。

  低价招牌背后的赔付风险

  此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危险提示》指出,以“××互助”“××联盟”“ ××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其实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

  由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其实不是保险业务,其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一般企业设立条件即可成立车辆统筹公司。此类公司不受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亦无精算定价机制约束,往往会打出“低廉价格”的宣传广告吸引客群。《风险提示》警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失信风险大。此类业务经营者不是持牌保险机构,相关业务缺乏严格的偿付能力、准备金、消费者保护等监管约束,很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跑路”等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或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的危险。

  另外,统筹市场鱼龙混杂,不乏“撞名”知名险企的统筹公司。例如,冒名“ 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为“统筹公司”的“太保汽车服务公司”;冒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为“统筹公司”的“人保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数月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收到多起相关消费者投诉,都提及在投保时由于统筹公司名称与大保司过于类似而误以为是大保司的正规产品。

  记者发现,很多统筹公司借用知名险企的名号“挂羊头卖狗肉”,通过打“擦边球”及提供不得人心低价,来诱导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统筹服务。近年来,各地因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碰瓷”车险而引发的合约赔偿纠纷屡见不鲜。

  一位相关领域法律专家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交通安全统筹业务此前也出台过相关文件,可是当前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冒用“众安”“太保”这些大保司的名头,这种冒用属于民事范畴,而有些安全统筹公司收了钱“跑路”就涉及诈骗或合同诈骗了,属于违法犯罪。

  他进一步表示,由于此类业务其实不是保险,遇到这种情景,通常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车车科技的车险业务责任人补充道,从目前关于车辆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判决时,不能适用保险法的限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投保前务必斟酌核对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统筹单”是一种商业合同,而非保险合同,因此不受保险法保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资料发现,目前市场上已曝光的多个案例显示,多家统筹企业的统筹单在格式和内容上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高度相似,仅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例如,这些企业在话术中通常使用“保障”“统筹”“服务”等模糊用词,而非“保险”。

  对于如何鉴别保险单与统筹单,中保协建议,投保人可利用多种手段检验确认保险合同。车主可通过“金事通”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也可向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确认,以保障自身合法保险权益。

  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3)最高法民辖24号”的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2020年12月15日,蒙宝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该公司车辆与三者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此前,蒙宝运输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在中顺公司签订《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事发后,蒙宝运输公司到中顺公司处理赔,但中顺公司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未能及时足额理赔。最高法指出,从山东、河北两地管辖协商的情景看,案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虽然具有保险合同性质,可是,中顺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故本案应当依照一般合同纠纷而非保险相关法规确定管辖。

  上述案例和风险提示也警示车险参保人,在投保前务必仔细斟酌核对,以防“行差踏错”误购统筹服务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可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意识,在参保前认真鉴别、仔细斟酌、理性选择,全面客观掌握“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危险。并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向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另外,对于保险机构及从业者参与统筹业务的情景,中保协提示,对发现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有参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情况的,可通过拨打各地12378热线等方式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反映。各保险公司如发现有外部企业或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名义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要及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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