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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丰】违规举牌高澜股份 - 黄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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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买入 高澜股份 (300499.SZ)股票达到“ 举牌 线”时未履行相应义务,自然人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被广东证监局警示。 高澜股份 12月7日发布的公告显示,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严格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强化相关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此次 举牌 事件发生于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期间。黄泽丰与程银娥为母子关系,与黄燕霞为姐弟关系,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10月18日至11月6日,三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高澜股份 1354.70万股,持有 高澜股份 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4.438%后,又于11月7日买入 高澜股份 股票374.7万股,持有 高澜股份 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5.6655%(如下图)。 2024-11-24_143336 <a href=举牌 高澜股份 " width="553" style="border:#d1d1d1 1px solid;padding:3px;margin:5px 0;" />

图:黄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 举牌 高澜股份 细节,资料来源: 高澜股份 公告

  黄泽丰在 举牌 高澜股份 的同时,还 举牌普元信息 (688118.SH)。11月25日,《经济参考报》刊发了题为《财务投资还是短线炒作?神秘自然人涉嫌违规 举牌 普元信息 》的报道,受访的专家当时就指出,黄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举牌 高澜股份普元信息 时,均涉嫌违规 举牌

  “ 举牌 ”这一术语最早来源于拍卖会,是指买家竞标竞价的动作。在证券市场,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根据《证券法》规定,该投资者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这一过程被称为“ 举牌 ”。

  记者了解到,A股现有的 举牌 制度源自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其基本宗旨是让投资者告知天下,自己已对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了可观的股份。设立 举牌 制度,目标是为了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防止市场操作,规范收购行为,减缓市场冲击,增进公平竞争,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和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行为。

  信公咨询在其发布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红宝书2024》中指出,在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中,规则要求股东持股达到5%及每增加或减少5%时,需要停下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一股不多一股很多的确难以达到,实际操作中,看的是“5%上下一手”。好比,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亿股,按规则,股东增持到5%就需要停下来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股东增持的股数区间可以为:[4亿股*5%-100股,4亿*5%+100股]。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举牌 方一般持股达到5.01%或5.02%,多出一点点,监管一般也木有追究责任。”11月26日,专注于上市公司合规性研究的大观咨询合伙人刘葳对记者说,如果 举牌 主体用多个账号 举牌 ,就很容易 造成违规 举牌 问题。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截至12月8日发稿,黄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 举牌 普元信息 未受到警示,而 举牌 高澜股份 却受到警示,不同之一就在于 举牌 普元信息 时买入股份的占比为5.0136%,而 举牌 高澜股份 时买入股份的占比为5.6655%。

  广东证监局指出,黄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入 高澜股份 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 高澜股份 ,未暂停买入 高澜股份 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及过往案例,黄泽丰及其一致行动人 举牌 高澜股份 被警示后,相关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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