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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查看信息来源】 12-12 4:48:24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快递员、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都在此列。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也因此造成了部分从业者工作时间过长、平台规则制定不够透明、劳动关系不够清晰等。如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保障?
昨日上午,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2023年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审判白皮书,从案例入手剖析成因,试图寻找应对之策。
确认劳动关系是主要诉求
在徐汇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76%是劳动者起诉企业,且诉求多为要求确认自己与被诉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仅占24%。
在一起案例中,刘某作为某快餐宅急送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遂起诉要求确认与一家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外包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由公司安排刘某从事骑手工作,刘某也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并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之所以会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主要诉求,是因为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购买。白皮书指出,一旦在从业进程中受伤,劳动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先确认劳动关系,在获得判决支持后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外包不是用人单位挡箭牌
为规避劳动关系认定,有些平台的用工合作企业会让劳动者与第叁方外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把自己定位为信息发布方。
向某某是某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平台合作的电子商务公司 徐家汇 站点跑单,日常由站长管理,电子商务公司为其买了雇主责任险。向某某在一次配送进程中意外受伤后,起诉要求确认与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抗辩称,雇主责任险其实不是用人单位购买的工伤保险,且公司已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另一家案外公司,向某某与案外公司也签订了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说明向某某是基于合作关系配送外卖,其实不是公司员工。
把用工方式包装成“外包”,在实践中并很多见。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所服务企业在市场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明显差距而缺乏缔约话语权,因此,不能仅凭平台经济下用工企业与骑手签订了合作、承揽协议,就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
在向某某案中,法院审理后发现,虽然电子商务公司声称向某某与案外公司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但向某某我对此否认。深入调查发现,协议落款处的签名为打印字体,其实是向某某注册薪资发放平台时系统自动生成的文本。因此,徐汇法院认定向某某与电子商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电子商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多部门合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多部门联合发力。白皮书建议,探索创新适合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和类型,在未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前,可允许新业态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允许新业态企业或平台参与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鼓励新业态企业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补强工伤保险短板。
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引发的新问题,仍需探索有效的解决路径。徐汇法院还建议施展工会保障作用,前端化解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