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证监会】特别代表人诉讼或再增两起 立体化追责严惩-首恶-帮凶-
【查看信息来源】 12-20 22:36:32
1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称,拟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和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通灵 ”)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并申请将两案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此前,12月16日,美尚生态、 金通灵 2家公司和涉及的5家券商相继发布公告称,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江苏省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分别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美尚生态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案”)、 金通灵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 金通灵 案”)。
特别代表人诉讼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后续两案如果成功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投资者人数将大幅增加,诉讼金额也将随之增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责任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表现的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含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非法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拟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除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涉案中介机构也被提起索赔。根据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美尚生态案”中,涉及的中介机构 广发证券 、 东兴证券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均被列为被告。
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 金通灵 案”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均被列为被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部门责任人表示, 金通灵 、美尚生态的虚假陈述等证券犯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相关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 金通灵 、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人的起诉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
对于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将两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部门责任人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 金通灵 案、美尚生态案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益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犯罪成本大幅提高
此前,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人的特别代表人,完成了两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第壹起是在2021年11月份审结的“康美药业案”,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人民币。第贰起是在2023年12月份审结的“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不一样的是,“康美药业案”以判决方式结案,“泽达易盛案”是调解结案。
今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屡次表示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如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在2024 陆家嘴 论坛上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等各方面协作,更好施展投保机构的能动作用,和其它专业机构的作用,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加有力支持。
近年来,法院判决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犯罪成本越来越高。如 东方电子 案涉及原告6989人,赔付金额约4.42亿元;乐视网案涉及原告2000人,索赔金额约45亿元人民币,一审判决支持超20亿元人民币。
同时,监管职能部门也强调对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犯法行为进行立体化追究责任。除了巨额民事赔偿,涉及犯罪的,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体化追究责任大幅提高犯罪成本,不仅可以打击违法犯罪,让“首恶”“帮凶”付出代价,同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威慑、阻却潜在犯法行为,保护市场“三公”。
两种代表人诉讼不同大
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解决集体性或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机制,主要有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核心区别在于三方面。”最近,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贰庭庭长丁宇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普通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原则,投资者需要通过权利人登记明示加入诉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无需登记自动加入诉讼。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明示选择退出。二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受损的投资者,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三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一般由发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交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两者程序启动不一样,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门槛更低,10名以上原告就可以,小范围集合“小额多数”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法院先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投保机构再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两者诉讼效果也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人数较少,赔偿总金额较小。
“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整体上可望实现一次性集中索赔,一次性集中解决纠纷,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证券欺诈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并形成对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最严厉震慑,从而增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丁宇翔表示。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李云此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切实维护了涉案投资者合法权益,还对资本市场可能存在的一些非法行为发生强烈的威慑作用,进而在多角度、多条理地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