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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金融监管总局 - 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 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

查看信息来源】   12-20 20:09:29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12月2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2015年,监管职能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钱财气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施展了关键作用。此次《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应用指引(4—6号)》提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制度,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应用指引(4—6号)》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因,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应用指引(4—6号)》强调,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制度,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金融监管总局提出,《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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