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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北交所建立上市公司 - 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查看信息来源】   12-23 4:56:43  


  《北京证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近日发布,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通过综合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情况,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引》设置了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北交所表示,在审核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时,会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并入考虑范围。

  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内容在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性的条件上,进一步强调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回报、履行社会责任等事项,引导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的长效机制、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北交所将坚持严监管、零容忍态度,引入涵盖非法、风险事项、治理缺陷等内容的“负面清单”,督促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在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管理方面,北交所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是否接受证券研究机构对公司进行调研,并由证券研究机构出具研究报告,强化投资者对公司所在行业、商业模式、业务亮点等方面的领会;是否充分重视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并有效执行舆情管理制度,指定顶级管理人员与专门部门负责,及时核对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言并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影响等。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设置A、B、C、D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基准分为80分,在统一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减分进行初始评级,再通过“负面清单”修正评价结果,增强评价的有效性,90分以上的为A,80分(含)-90分的为B,60分(含)-80分的为C,低于60分的为D。

  在评价流程方面,《指引》显示,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北交所将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上市的企业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由上市公司在评价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向北交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北交所复核后形成评价结果并公示,同时引入异议申请机制,提升评价工作的权威和透明度。

  设置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指引》,北交所将施展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将依法依规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援力度,让信息披露质量高、经营治理规范的企业更有“获得感”。好比,对于发行重组业务,申报前加强预沟通服务,实施专人对接并于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问题予以反馈;申报后,在符合北交所有关规定的情景下,给予减少问询轮次或不进行审核问询等支持。对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将强化监督指导力度,采取电话、发函形式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主体,承担着向市场及时、准确、完整传递公司运营状况、财务情况及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的责任。近年来,北交所持续优化和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旨在通过提升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扎实推进信息披露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施展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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